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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2026-01-13 11:05
  • 来源: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武汉市武昌区何厨鲜铺餐厅(张忠贵)涉嫌未按照要求对餐具进行清洗消毒及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9月15日,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海关技术中心对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梅苑小区41栋1-4层2室门面的武汉市武昌区何厨鲜铺餐厅进行食品安全抽检。2025年10月17日,本局收到武汉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22202500332),反映当事人自行消毒的餐具兰花碗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实测值为0.36mg/100cm2(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大肠菌群项目实测值为检出(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购进的鳝鱼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实测值为2.64×103μg/kg(标准指标为≤100)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现查明,当事人武汉市武昌区何厨鲜铺餐厅主要从事餐饮服务,依法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24201060137621)。2025年9月15日,本局委托武汉海关技术中心对武汉市武昌区何厨鲜铺餐厅使用的餐具兰花碗和鳝鱼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当事人自行消毒的餐具兰花碗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实测值为0.36mg/100cm2(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大肠菌群项目实测值为检出(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使用的鳝鱼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实测值为2.64×103μg/kg(标准指标为≤100)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0日收到《检验报告》(№:22202500332、№:222505623)后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另查明,上述抽检不合格兰花碗系当事人使用的自行清洗消毒餐具,造成兰花碗抽检不合格的原因系清洗工作人员在清洗餐具时,对洗洁精的用量把控不精准,导致餐具清洗不彻底,未能有效去除残留的污渍与细菌,且清洗工作人员休息交接不到位,导致清洁餐具过程中没有按标准进行清洗,红外线高温消毒过程中未达到标准温度和标准时间。

鳝鱼系当事人2025年9月14日于武汉市武昌区徐军武生鲜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106MA4JADXL3P)购进的。当事人购进抽检批次鳝鱼共5斤,单价40元/斤,进货成本200元。当事人进货后以90元/kg的价格销售给抽检公司2.08kg鳝鱼,销售金额为187.2元。被抽检批次剩余鳝鱼因为数量较少,当事人将其炒制为员工餐食用完毕。当事人陈述因该抽检批次剩余0.84斤鳝鱼未销售,按照销售给抽检公司的价格计算货值金额为37.8元。综上,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鳝鱼共计5斤,货值金额为225元,违法所得为187.2元。

还查明,当事人已对洗涤人员进行培训,餐具使用前严格按照餐具洗涤配比进行洗涤,按照红外线高温消毒标准温度和标准时间进行消毒。当事人购进上述鳝鱼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送货单。当事人收到抽检不合格通知后,于2025年10月21日在其店内张贴《召回公告》,向食用者召回涉案产品,截止2025年12月22日召回数为0。

(三)查处情况。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鳝鱼的行为,违反了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餐具使用前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属于未按照要求对餐具进行清洗消毒的违法行为。

对于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依据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应给予处罚。但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采购的食品属于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项目不属于农业农村部《禁限用农药名录》和第250号公告《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中规定的禁用农兽药,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经查询12315、12345平台无食品安全事故或发生食源性疾病的投诉举报,且未实际销售被抽检批次食品原料,符合《湖北省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序号79对于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违法行为的免罚条件,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对于当事人未按照要求对餐具进行清洗消毒的违法行为,根据本局查明的事实,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三条的规定裁量。

对于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依据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对于当事人未按照要求对餐具进行清洗消毒的违法行为,依据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如下处罚: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昌市监处罚〔2026〕9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武汉市武昌区何厨鲜铺餐厅在收到检验报告后,查找原因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整改:一是学习食品安全法规;二是严格按照标准流程对餐具进行清洗和消毒;三是认真落实索证索票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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