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武汉市武昌区村之味小吃店(陆小弟)经营的油炸花生米(自制)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9月17日本局收到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5)ZXC7-00044),显示当事人销售的油炸花生米(自制)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2025年9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No:(2025)ZXC7-00044)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提出复检,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进行复检后,于2025年10月17日出具《检验报告》(No:2025WT01662),报告显示该油炸花生米(自制)的检验项目中黄曲霉毒素实测值为34.9цg/kg,标准指标为≤20цg/kg,检验结论为“该样品按GB2761-2017检验,所检项目黄曲霉毒素B1不合格”。2025年10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No:(2025)ZXC7-00044)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复检结果无异议。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8月17日从武汉市武昌区兵锋粮油经营部以12元/kg的价格购进生花生米2.5kg,支付货款30元。当事人陈述购进后未将上述生花生米密封后置于阴凉、干燥、通风处或冷藏保存,导致受潮产生黄曲霉毒素,并于2025年8月20日将上述花生米油炸制作成抽样检验批次的油炸花生米。经2025年8月20日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抽样2.2kg,单价16元/kg,支付35.2元;剩余0.3kg于2025年8月20日已全部售完,销售单价16元/kg,销售金额4.8元。总销售金额40元。综上,当事人销售案涉批次油炸花生米2.5kg,货值金额40元,违法所得40元。
另查明,当事人购进上述涉案批次花生米留存了进货票据,查验了供货者的资质证明,未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三)风险控制情况:当事人在2025年9月19日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在销售现场张贴了《召回公告》,对抽检批次油炸花生米(自制)进行了召回,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整改: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完善全过程质量监管,加强对产品的严格把控;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供货商资质、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留存进货票据,完善食品风险控制措施,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