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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2026-01-07 15:07
  • 来源: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武汉善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白萝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9月16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对位于武昌区中北路151号商业写字楼(武汉控股大厦)22层2号的武汉善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白萝卜”进行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受检批次白萝卜的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实测值为0.024mg/kg(标准指标为≤0.01mg/kg),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20251016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2025ZXC4-01319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DBJ25420100003444699ZX直接送达当事人,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见“白萝卜”销售,也未见含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的农药。上述被抽检的“白萝卜”系当事人于2025914日从武汉市洪山区芦氏德尔福蔬菜商行购进,共购进白萝卜2件,共计重量66kg,购进单价1.1/kg,力资费16元,合计88.6元,优惠后实际付款81元。当事人查验并保留了上述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及农产品检验报告单。

上述“白萝卜”购进后,当事人于914日现场分拣时发现34.8kg白萝卜有泡水情况,故将被泡水白萝卜打包于916日退回给供货商,退回的34.8kg白萝卜按进价1.1/kg计价,退回部分货值金额为38.28元。剩余部分916日开始销售,916日供给武汉市中法新城外国语学校25kg,销售单价为1.3/kg,销售金额32.5元,同日剩余白萝卜共计6.2kg被抽检机构购买,购买单价为1.2/kg,抽检机构购买的金额为7.44元。综上,当事人经营销售不合格白萝卜共计66kg,违法所得为39.94元(含抽检机构购买6.2kg共计7.44元),货值金额为78.22元。

当事人收到涉案白萝卜检验不合格结果后,于当日张贴《召回公告》,对抽检不合格的涉案白萝卜进行召回,截止至2025年11月4日,召回数量为0。另查明,当事人进货时落实了进货查验制度,查验、索取了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文件,留存了进货票据、检测报告。鉴于涉案白萝卜系从其供货商武汉市洪山区芦氏德尔福蔬菜商行购进,并在购进后销售给武汉市中法新城外国语学校25kg,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将违法线索移送供货商及售出单位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案件移送函文号分别为:昌市监案移〔2025〕12-7-1226、昌市监案移〔2025〕12-7-12261。

(三)查处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标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处罚。

但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对涉案白萝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不知情,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的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昌市监不罚〔2026〕2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武汉善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停止该品类的采购,换以合格产品代替,并及时发布了召回公告,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批次抽检的处理,积极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整改: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认真查验产品质量,确保经营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完善食品风险控制措施,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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