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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2025-12-12 12:05
  • 来源: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湖北保利大酒店有限公司使用的八角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9月4日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海关技术中心对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788号的湖北保利大酒店有限公司进行食品安全抽检。2025年10月9日,我局收到武汉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222505205)反映当事人湖北保利大酒店有限公司购进的八角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标准值:≤0.15g/kg,实测值0.225g/kg)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2025年10月13日,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222505205)后,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另查明,2025年7月15日,当事人从武汉尚辉荣信达食品贸易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MA4KN7015W)购进抽检批次八角共1.5kg,进价为70元/kg,进货成本105元。当事人进货后在其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788号的营业场所内销售,抽检公司当日购买了1.26kg,当事人按照70元/kg的价格售出,金额为88.2元。剩余的八角全部作为原料用于制作卤菜使用完毕,主要用于菜品:鸭脖:销售单价14.15元/2只,共销售120份,共计1698元、卤干子:销售单价11.32元/份,共销售98份,共计1109.36元、卤藕:销售单价11.32元/份,共销售115份,共计1301.8元、卤海带:销售单价11.32元/份,共销售108份,共计1222.56元,所作菜品已全部销售,没有库存。共计销售金额为5419.92元,货值金额为5419.92元,违法所得为5419.92元。

还查明,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农产品检验报告单等资质材料,当事人收到抽检不合格通知后,于2025年10月14日在其店内张贴《召回公告》,向消费者召回售出的涉案产品,截止2025年11月5日未收到消费者退货,召回数为0。

(三)查处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属于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对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不知情,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本局认为当事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的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建议对当事人进行以下教育“当事人必须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认真查验产品质量,确保经营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完善食品风险控制措施,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昌市监不罚〔2025〕183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湖北保利大酒店有限公司在收到检验报告后,查找原因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整改:一是组织员工开展法规学习;二是完善索票索证制度;三是严格管控食品安全工作,发现问题从快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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