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湖北保利大酒店有限公司使用的八角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9月4日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海关技术中心对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788号的湖北保利大酒店有限公司进行食品安全抽检。2025年10月9日,我局收到武汉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222505205)反映当事人湖北保利大酒店有限公司购进的八角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标准值:≤0.15g/kg,实测值0.225g/kg)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2025年10月13日,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222505205)后,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另查明,2025年7月15日,当事人从武汉尚辉荣信达食品贸易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MA4KN7015W)购进抽检批次八角共1.5kg,进价为70元/kg,进货成本105元。当事人进货后在其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788号的营业场所内销售,抽检公司当日购买了1.26kg,当事人按照70元/kg的价格售出,金额为88.2元。剩余的八角全部作为原料用于制作卤菜使用完毕,主要用于菜品:鸭脖:销售单价14.15元/2只,共销售120份,共计1698元、卤干子:销售单价11.32元/份,共销售98份,共计1109.36元、卤藕:销售单价11.32元/份,共销售115份,共计1301.8元、卤海带:销售单价11.32元/份,共销售108份,共计1222.56元,所做菜品已全部销售,没有库存。共计销售金额为5419.92元,货值金额为5419.92元,违法所得为5419.92元。
还查明,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农产品检验报告单等资质材料。
(三)风险控制情况。当事人收到抽检不合格通知后,于2025年10月14日在其店内张贴《召回公告》,向消费者召回售出的涉案产品,截至2025年11月5日未收到消费者退货,召回数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