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武汉市第二职业教育中心学校食堂使用的土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5月20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对武汉市第二职业教育中心学校使用的土豆进行抽检。6月5日本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系统推送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2025)ZXC5-00095,反映武汉市第二职业教育中心学校食堂内使用的土豆(抽样日期:2025-05-20,样品数量:6.7kg,备样数量:3.3kg,抽样单编号:DBJ25420100003437077),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含量的实测值为0.054mg/kg(标准指标:≦0.02mg/kg),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2025年6月6日本局向武汉市第二职业教育中心学校送达《检验报告》:No:(2025)ZXC5-00095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DBJ25420100003437077),反映武汉市第二职业教育中心学校食堂内使用的土豆(抽样日期:2025-05-20,样品数量:6.7kg,备样数量:3.3kg,抽样单编号:DBJ25420100003437077),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含量的实测值为0.054mg/kg(标准指标:≦0.02mg/kg),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武汉市第二职业教育中心学校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执法人员对武汉市第二职业教育中心学校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有土豆制售,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武汉市第二职业教育中心学校经营的该批次土豆是2025年5月15日从湖北恒鑫聚农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数量是150斤,购进单价为2.41元/斤,购进总价为361.5元。上述批次土豆销售给抽检方6.7kg,单价为5元/kg,销售金额为33.5元;该批次剩余土豆于5月15日至5月21日期间,用于食堂制作午餐和晚餐供给师生食用,分别用于制作干锅土豆片(3.5元/份)和孜然土豆片(1.5元/份),至5月21日已全部使用完毕。以上两种菜品分别销售了70份和130份,销售金额共计440元。综上,武汉市第二职业教育中心学校采购使用不合格土豆货值金额为473.5元,违法所得为473.5元。
另查明,武汉市第二职业教育中心学校在购进上述批次土豆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留存了进货票据,查验了供货商资质、产品检测报告,且武汉市第二职业教育中心学校于2025年6月6日收到上述土豆抽检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后,立即进行整改,并加强员工培训,严格规范收货流程。因抽检批次土豆已全部销售完毕,未有师生反映食用后有不适情况,无法进行召回。
(三)查处情况: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当事人必须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认真查验食品质量,确保采购的食品及食品原料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完善食品风险控制措施,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我局于2025年8月12日依法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市监不罚〔2025〕112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武汉市第二职业教育中心学校收到检验报告后查找原因,食堂内抽检不合格土豆的供货商为湖北恒鑫聚农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了土豆的购进,该食堂会进一步加强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严把进货关,加强人员培训,加强自查自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