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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2025-08-18 17:10
  • 来源: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武汉市本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山药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64本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系统以下简称国抽平台)推送的检验报告【:(2025ZXC1-01290】,反映当事人512经营山药检验情况。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检查基本情况202561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DBJ25420100003436505ZX),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有抽检同批次的山药,也未发现有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论无异议。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山药实际是铁棍山药,主要用于刮皮后制作饮品山药玉米汁,抽检批次山药是当事人于202551日从武汉市黄陂区朱雪霞蔬菜商行(朱雪霞)处购进,地址位于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四季美农贸城果蔬市场A518档口(移交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送函文号:昌市监移202502-12-0811),购进数量15公斤,购进单价6.5/公斤,购进金额106元。51日至519日期间,抽检批次山药销售给抽检单位6.1公斤,销售单价14/公斤,销售金额85.4元;剩余8.9公斤用于制作饮品山药玉米汁(饮品主料:玉米粒、山药),销售数量19份,销售金额为1358.62元,合计销售金额1444.02元。综上,当事人采购不合格山药15公斤,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1444.02元,违法所得1444.02元。

另查明,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批次山药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留存了进货票据、查验了供货商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2025610日收到上述山药抽检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后,立即进行整改,将饮品山药玉米汁下架,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当事人陈述,由于抽检批次山药已全部制作成饮品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三)查处情况: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属于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山药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对涉案山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不知情,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本局认为当事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的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进行以下教育“禁止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供货商资质、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留存进货票据,完善食品风险控制措施,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昌市监2025106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于2025610日收到上述山药抽检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后,立即进行整改,将饮品“山药玉米汁”下架,并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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