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武汉市武昌区家忠食品店(吴家忠)经营的山药片、白芷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4月13日,本局委托武汉海关技术中心对位于武汉市武昌区轨道交通2号线洪山广场东广场地下空间负一层商业百大鲜生P005的武汉市武昌区家忠食品店销售的山药片、白芷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受检批次山药片的二氧化硫残留量实测值为0.362g/kg(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受检批次白芷的二氧化硫残留量实测值为0.450g/kg(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我局执法人员收到检验报告后于2025年5月13日将检验报告(№:222501367、№:222501368)送达该单位,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山药片和白芷销售,也未发现二氧化硫等化合物。当事人为食品经营者,2025年4月13日被抽检的山药片、白芷系当事人分别于2025年3月28日、2025年2月10日从文渠镇蒋庄村一农户处收购,当事人使用现金支付货款,未记录该农户具体信息。其中,山药片购进数量1袋,重量1.715kg,购进金额68元,生产日期不详,保质期不详,生产商不详;白芷购进数量1袋,购进数量1.735kg,购进金额35元,生产日期不详,保质期不详,生产商不详。上述山药片、白芷购进后作为散装食品称重销售,当事人未在其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当事人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未保留供货商营业执照以及供货单,未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又查明,上述山药片购进重量1.715kg,对外售价50元/kg。其中1.215kg山药片被抽检机构购买,单价50元/kg,实际销售金额60.8元,剩余0.5kg山药片当事人已自行销毁,货值金额为25元;当事人经营该不合格山药片货值金额85.8元,销售金额60.8元,违法所得60.8元。
上述白芷购进重量1.735kg,对外售价30元/kg。其中1.235kg白芷被抽检机构购买,销售单价30元/kg,实际销售金额37.1元,剩余0.5kg白芷当事人已自行销毁,货值金额为15元;当事人经营该不合格白芷货值金额为52.1元,销售金额37.1元,违法所得37.1元。
综上,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的山药片、白芷货值金额共计137.9元,违法所得共计97.9元。
(三)风险控制情况: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严格履行索证索票查验义务,确保食品进货安全。当事人表示从严落实收货流程,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整改: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做好索证索票,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完善食品风险控制措施,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