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武汉市武昌区佳合鲜便利店经营的青椒(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3月25日,本局委托武汉海关技术中心对武汉市武昌区佳合鲜便利店销售的青椒(辣椒)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2025年4月25日,本局将上述《检验报告》(№:222501079)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XBJ25420106482030890)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论无异议。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抽检批次青椒(辣椒)是2025年3月25日从武汉擎天红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已移交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到货青椒(辣椒)重量37kg,进货单价6元/kg,进货金额222元,实付220元。上述青椒(辣椒)购进后,于3月25日开始上架销售,总计购进37kg,当天以3元/kg至7.16元/kg的销售单价范围销售,共计销售了多少36.49kg(含抽样6.005kg),实际销售金额为251.74元,剩下的剩余0.51kg因腐烂等原因损耗,按7.16元/kg的单价计算货值金额,损耗部分的货值金额为3.65元。综上,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青椒(辣椒)共计37kg,货值金额264.92元,违法所得251.74元。
另查明,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批次青椒(辣椒)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留存了进货票据,保留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产品检验报告单(编号202512757-12760)。
(三)查处情况: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采购、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食用农产品,属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对涉案青椒(辣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不知情,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本局认为当事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的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昌市监不罚〔2025〕94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2025年4月25日收到抽检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在店门口张贴《召回公告》,向消费者召回售出的涉案青椒(辣椒),并立即进行整改,更换此批青椒(辣椒)的供应商,严格查验进货票据,降低食品安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