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湖北新联华超市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3月27日,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海关技术中心对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街宝通寺38号百瑞景中央生活区瑞景广场2层2室的湖北新联华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牛蛙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XBJ25420106482030676。2025年4月24日,武汉海关技术中心发布《检验报告》(№:222501102),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实测值:311μg/kg、标准指标:≤100μg/kg)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现查明,2025年4月24日,我局收到武汉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反映当事人湖北新联华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牛蛙检验不合格。2025年4月28日,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222501102)后,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另查明,2025年3月26日,当事人从黄陂区文华水产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116MACH5END2L)购进抽检批次牛蛙20斤,进价为8.6元/斤,进货成本172元。进货后在其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街宝通寺38号百瑞景中央生活区瑞景广场2层2室的营业场所内销售,于2025年4月19日该批牛蛙全部售出,销售价格为9.8元/斤,销售金额196元,获利24元。综上,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牛蛙共计20斤,货值金额为196元,违法所得196元。
还查明,当事人购进上述牛蛙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FSF2555250326002)等资质材料,当事人收到抽检不合格通知后,于2025年4月28日在其店内张贴《召回公告》,向消费者召回售出的涉案牛蛙,截至2025年5月28日未收到消费者退货,召回数为0。
(三)查处情况。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对涉案牛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不知情,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案件承办人员认为当事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的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参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执法稽查局2024年11月6日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描述的‘免于处罚’,是免于罚款。”,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96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昌市监处罚〔2025〕252号。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本局已于2025年6月20日将违法线索移送武汉市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文号:昌市监案移〔2025〕11-011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湖北新联华超市有限公司在收到检验报告后,查找原因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整改:一是下架召回问题产品;二是严格供应商管理;三是完善索证索票及台账制度;四是强化质量检测;五是开展全员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