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小学学校食堂使用的不锈钢碗和不锈钢餐盒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11月19日,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尚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小学学校食堂使用的不锈钢碗和不锈钢餐盒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编号为:XBJ24420106491950663ZX和XBJ24420106491950664ZX。2024年12月6日,武汉尚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检验报告》(No: F24115469和No:F24115468),检验结论:不锈钢餐盒,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实测值为0.018,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不符合 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锈钢碗,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实测值为0.021,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不符合 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2024年12月12日,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首义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No: F24115469和No:F24115468)送达给武昌区中山路小学学校食堂,武昌区中山路小学学校食堂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论未提出异议。2024年12月12日,我局对当事人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提供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具有合法经营资质。同时调查得知当事人食堂内抽检不合格餐具清洗时使用的白猫柠檬红茶清洁精的供货商为武汉市洪山区商俊科技经营部(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131号武汉电脑大世界3楼344号),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小学总部以125元/瓶的价格购进上述“白猫柠檬红茶清洁精”40瓶,共5000元。当事人紫阳校区食堂分得12瓶,分得后以此作为食堂内餐具的清洁精对餐具进行清洗。2025年1月21日,当事人来首义路市场监管所接受询问时告知工作人员上述“白猫柠檬红茶清洁精”已全部用完无剩余。
(三)查处情况。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处罚:警告。
我局于2025年2月26日依法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市监处罚〔2025〕96 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小学学校食堂收到检验报告后查找原因,食堂内抽检不合格餐具清洗时使用的白猫柠檬红茶清洁精的供货商为武汉市洪山区商俊科技经营部,立即停止了白猫柠檬红茶清洁精的购进,该食堂会进一步加强严格执行餐具清洗流程,把好进货关,以确保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