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武汉市武昌区苟槐林面粉店经营的年糕、方糍粑和圆糍粑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10月23日,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到武汉市武昌区新河生鲜市场12号门面进行监督抽检,在武汉市武昌区苟槐林面粉店抽样方糍粑3.1kg(抽样单编号GZJ24420000486832618)、年糕1.5kg(抽样单编号GZJ24420000486832777)、圆糍粑2.7kg(抽样单编号GZJ24420000486832778)。2024年11月20日本局收到该院推送的检验报告(编号分别为:方糍粑N0:sp202409249、年糕N0:sp202409250、圆糍粑N0:sp202409251),该三个产品的检验结果均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均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均为不合格食品。
(二)检查基本情况。2024年11月27日本局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抽检批次年糕、方糍粑、圆糍粑,当事人现场表示确认检验结果,放弃复检。经查,上述抽检批次产品系当事人于2024年10月22日和2024年10月23日两天早晨从武汉市青山区21号公路火官庙附近马路摊贩手中购进,购进数量分别为:年糕20斤,圆糍粑7.5斤,方糍粑7.5斤,购进后即上市进行了销售,截止到2024年11月27日本局现场检查时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金额为105元,违法所得105元,货值金额105元。当事人提供了涉案产品的进货票据,未能提供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未能提供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等有效信息。
(三)查处情况。当事人购进年糕、方糍粑和圆糍粑,未履行索证索票的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销售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警告;当事人经营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硫的年糕、方糍粑和圆糍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属销售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硫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5元;2、罚款5000元。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05元;3、罚款5000元。罚没款共计5105元(昌市监处罚〔2025〕74 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武汉市武昌区苟槐林面粉店收到产品不合格检测报告后,于2024年11月27日张贴召回公告实施了召回,后提供整改报告表示:从合法渠道进货,查验货品质量,查验产品合格报告或证明,保留进货票据、索取供货方《营业执照》等登记、许可或备案资料,加强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学习,严格履行法律责任和义务。2025年2月14日,经整改复查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