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武汉开心烤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泰式甜辣酱(即食型半固态复合调味酱)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10月12日,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晶恒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对襄阳高新技术开发区唐胖子餐饮店(个体工商户)的泰式甜辣酱(即食型半固态复合调味酱)(生产日期 :2024年6月29日)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指标≤1.0g/kg,实测值1.26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2024年11月14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对其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核查,现场未发现上述抽检批次的泰式甜辣酱(即食型半固态复合调味酱)。
经查,当事人为上述泰式甜辣酱(即食型半固态复合调味酱)的委托商,成都味不同调味品有限公司为其生产商。2024年5月2日,当事人与成都味不同调味品有限公司签订《食品委托加工合同》,约定委托加工产品样品名称:泰式甜辣酱(即食型半固态复合调味酱),规格1kg/袋,数量5袋,成都味不同调味品有限公司按要求免费提供产品样品。成都味不同调味品有限公司按照合同要求,加工生产了5袋泰式甜辣酱(即食型半固态复合调味酱),生产日期:2024年6月29日,并于9月29日将甜辣酱出库并发货至襄阳高新技术开发区唐胖子餐饮店,样品出库单显示金额75元,单价15元/袋。当事人保留了生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检验检测报告等资料。
另查明,襄阳高新技术开发区唐胖子餐饮店收到上述5袋产品后,未启动内部试用,未对外销售,其中4袋产品用于抽样检验。11月14日,当事人向襄阳高新技术开发区唐胖子餐饮店发出《召回公告》,要求其召回不合格批次的食品,停止该产品的试用,禁止该产品对外销售。同日,襄阳高新技术开发区唐胖子餐饮店回复称,已就该事项于门店向消费者张贴公告,剩余1袋产品已被襄阳高新技术开发区唐胖子餐饮店销毁,现无可召回产品。
上述5袋泰式甜辣酱(即食型半固态复合调味酱)为样品免费试用,故当事人无违法所得。5袋泰式甜辣酱(即食型半固态复合调味酱)货值金额按出库单计算,共计75元。
当事人陈述,上述泰式甜辣酱(即食型半固态复合调味酱)抽检不合格后立即开展整改,不合格原因系成都味不同调味品有限公司生产过程控制不当造成,当事人将不再进行试用,也不下达正式排产订单,要求员工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并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加强供应商管理,确保所有原料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三)风险控制情况: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严格履行食品经营者索证索票义务,严格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进货查验、索票索证制度,从源头严把商品的质量关,严格管控生产商资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落实从业人员培训制度,尽最大努力保障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