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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2025-01-09 11:50
  • 来源: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武汉市武昌区楚瑶纯粮酒铺销售的高粱酒、黄酒、玫瑰米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到武昌区积玉桥中百仓储超市沙湖店沙湖菜市场021号武汉市武昌区楚瑶纯粮酒铺进行了抽检,抽检品种为高粱酒(抽样单编号GZJ24420000486832199)、黄酒(抽样单编号GZJ24420000486832200)、玫瑰米酒(抽样单编号GZJ24420000486832201)。20241012日,该研究院出具了《检验报告》,经检验,三种产品的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1、高梁酒检验结论: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要求、Q/TCCY00023-2019《先熬酒》要求,具体不合格项目为酒精度; 2、黄酒检验结论: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甜蜜素(以环已苯胺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具体不合格项目为酒精度和甜蜜素(以环已苯胺基磺酸计); 3、玫瑰米酒检验结论: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甜蜜素(以环已苯胺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 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具体不合格项目为酒精度和甜蜜素(以环己苯胺基磺酸计)

(二)检查基本情况:20241016日,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并对现场进行了检查,当事人具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未发现抽检批次高粱酒、黄酒和玫瑰米酒。经查,高粱酒系当事人2024814日从通城县楚瑶酒业有限公司购进,后灌入小瓶,贴上店铺从厂里拿的标签,打印生产日期散卖零售。购进数量300斤,分为60瓶零售,截止到20241016日销售完毕,现场无库存;黄酒系当事人2024629日从武汉市江夏区糯香缘米酒厂购进,数量16瓶,截止到20241016日已全部销售完毕,现场无库存;玫瑰米酒系当事人2024630日从武汉市江夏区糯香缘米酒厂购进,数量8瓶,截止到20241016日已全部销售完毕,现场无库存。

(三)查处情况:当事人销售的散装食品高粱酒酒精度与标签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食品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索证索票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可以免于处罚之规定情形,免于处罚。

针对在调查当事人销售酒精度不合格的过程中,发现高粱酒产品标签标识的生产日期与产品实际不符,对此违法行为另案处理。

当事人销售的黄酒酒精度与标签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食品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处罚;黄酒甜蜜素(以环已苯胺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属销售超范围添加禁止添加食品添加剂甜蜜素(以环己苯胺基磺酸计) 食品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处罚,因黄酒属于同一品种同一批次的一个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索证索票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可以免于处罚之规定情形,免于处罚。

当事人销售的玫瑰米酒酒精度与标签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食品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处罚;玫瑰米酒甜蜜素(以环已苯胺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属销售超范围添加禁止添加食品添加剂甜蜜素(以环己苯胺基磺酸计) 食品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处罚,因玫瑰米酒属于同一品种同一批次的一个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索证索票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可以免于处罚之规定情形,免于处罚。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昌市监不罚〔20251号,同时将高粱酒案件线索移交供货企业所在地湖北省通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处理,案件移送函文号:昌市监案移[2025] 03-301号,将黄酒和玫瑰米酒案件线索移交供货企业所在地武汉市江夏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处理,案件移送函文号:昌市监案移[2025]03-302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武汉市武昌区楚瑶纯粮酒铺得知检测结果后,立即组织了不合格产品的召回,召回期间无消费者前来退货。在立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及时组织员工进行了法律法规学习,强调了散装食品标签规范标识和索票索证履行验收职责的重要性,严格落实了散装食品销售规定和食品进货验收制度,确保了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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