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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政务问答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2024-08-05 09:05
  • 来源: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武汉市武昌区润家乐优选超市(李瑞琦)经营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410日,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对位于武汉市武昌区积玉桥街和平大道666号融侨华府大卖场栋1层商45-52的武汉市武昌区润家乐优选超市销售的香(购进日期为2024-4-10,规格型号为称重,抽样数量2.77kg)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编号XBJ24420106487234721202458日本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系统推送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4307488反映当事人武汉市武昌区润家乐优选超市销售的香蕉(购进日期为2024-4-10,规格型号为称重,抽样数量2.77kg)经抽样检验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2024513日对当事人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对其经营场所武汉市武昌区积玉桥街和平大道666号融侨华府大卖场栋1层商45-52进行了现场核查,核实了上述抽检批次的香蕉是当事人销售的,现场未发现香蕉在售。经查,上述抽检批次香蕉系当事人于2024410日从武汉市洪山区海平果业商行购进的,一共购进8件,总重量为96.79kg购进单价为4.55/kg,购进金额440元。于2024410日销售完,一共销售了96.79kg(含抽检的2.77kg),销售单价5.98/kg,销售金额578.8元,扣除成本获利138.8,货值金额578.8元。另查明,当事人提供了上述抽检批次香蕉的购进票据、《检验报告供货者的《营业执照》。

(三)查处情况: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给予当事人处罚。当事人购进香蕉履行索证索票的义务,本局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理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局于202485日依法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市监罚〔202479号)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本局已于202485日将违法线索移送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文号:昌市监案移〔202403-03-022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武汉市武昌区润家乐优选超市收到产品不合格检测报告后,于2024513日张贴召回公告实施了召回并立即停止了该品种的采购。当事人将会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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