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武汉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经营的鸡蛋和馒头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4月28日本局收到武汉尚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反映武汉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采购的鸡蛋经抽样检验,多西环素项目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武汉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采购的圆馒头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2024年3月29日本局委托武汉尚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武汉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现场抽检了土豆、鸡蛋、胡萝卜、圆馒头、黑木耳、干豆角等共6个品种的样品。2024年5月6日当事人收到上述鸡蛋的《检验报告》(№:F24035918) 和馒头的《检验报告》(№:F24035914),其中鸡蛋、购进日期:2024-03-28、样品数量2kg、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多西环素项目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圆馒头、购进日期:2024-03-28、样品数量12个、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现查明,当事人委托湖北易道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提供食堂的餐饮服务;湖北易道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委托武汉方兵兴农产品有限公司为该食堂进行集中采购。武汉方兵兴农产品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28日在湖北梦乡乐食品有限公司采购的鸡蛋。武汉方兵兴农产品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28日在武汉市武昌区王训景早点店采购的圆馒头。
该批次鸡蛋共购进25公斤/件,购进价格为9元/公斤,货款总金额225元;该批次圆馒头共购进20个,购进价格为1元/个,货款总金额20元。上述鸡蛋和圆馒头购进后作为食堂就餐的餐品售卖。
该批次鸡蛋进货25公斤,2024年3月29日武汉尚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取样2公斤用于抽检。2024年3月28日当事人食堂早餐售卖4公斤(约60个)水煮蛋,售价1.5元/个,共售卖90元;2024年3月28日、29日午餐和晚餐共使用19公斤(番茄炒鸡蛋),约100份,售价3元/份,共售卖300元,鸡蛋销售金额共计390元。该批次圆馒头共采购20个,武汉尚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抽样12个,剩余8个按照售卖价1元/个售卖,圆馒头销售金额共计8元。鸡蛋和圆馒头销售金额总计398元。
另查明,当事人购进上述鸡蛋和圆馒头时查验了武汉方兵兴农产品有限公司、湖北梦乡乐食品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区王训景早点店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以及进货票据,查验了购进鲜鸡蛋的检验报告及圆馒头的承诺达标合格证。
还查明,当事人提供的编号为HPAQY16E44158501的《检测报告》系2024年3月29日抽检的鲜鸡蛋的检测报告,该报告由供应商武汉方兵兴农产品有限公司提供,由鸡蛋生产厂家湖北梦乡乐食品有限公司送检武汉谱尼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7月18日回函称,武汉谱尼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称,编号为HPAQY16E44158501的《检测报告》复印件与该公司档案留底报告不一致,为虚假无效的检测报告。
(三)风险控制情况: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要求武汉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加强对食品进货查验手续,严把进货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