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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2024-06-27 15:05
  • 来源: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中百市集水果湖店经营的黄颡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314日,本局委托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对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中百市集水果湖店经营的黄颡鱼进行抽样检测(抽样编号XBJ24420106487233137)。202449日本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系统推送的检验报告(编号№:2024305058 ),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经抽样检验,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 41 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2024412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2024305058送达该单位,并进行现场检查。已查明2024313日被抽检的批次鲜活黄颡鱼由该单位从上游供货商购进,并于当天已销售完毕。

该批被抽检不合格的鲜活黄颡鱼系当事人2024314日由钟祥市国鑫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供货,购进涉案鲜活黄颡鱼5公斤,进价31元/公斤,合计金额155元。该批鲜活黄颡鱼于2024314日当天销售完毕。当事人收到涉案鲜活黄颡鱼检验不合格结果后,于当日张贴《召回公告》,对抽检不合格的涉案鲜活黄颡鱼进行召回,截止到 20244 25日,召回数量为0

(三)查处情况: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鲜活黄颡鱼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属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尽到了自己的义务,查验了供应商的营业执照、配送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不予处罚决定书》文号:昌市监不罚〔2024〕63号。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将违法线索移送武汉市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文号:昌市监移送字〔2024〕12-4-027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中百市集水果湖店经营收到产品不合格检测报告后,立即停止该品类的采购,并于2024412日张贴召回公告实施了召回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整改: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认真查验产品质量,完善食品风险控制措施,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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