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武汉市武昌区江南渔村酒店经营的腊肉(自制)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1月22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食品化妆品验所对当事人用于餐饮经营的腊肉(自制)(加工日期:2024.1.7;规格型号:称重)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检验项目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标准指标:<0.5g/100g;实测值:0.71g/100g)不符合GB273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腌腊肉制品》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2024年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上述腊肉(自制)的《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F24014232)。现场检查中发现抽检批次腊肉(自制)库存5.8千克,执法人员将该批腊肉(自制)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查,上述腊肉(自制)是当事人用鲜猪五花肉自制的,2023年12月1日,当事人从武汉市武昌区黄惺果猪肉店购进鲜猪五花肉20千克,进价34元/千克,进货成本680元,使用传统腌制方法制成腊肉,因腌制过程中水分减少,共制成抽检批次的腊肉(自制)6.8千克,在其经营场所内用作餐饮经营的食品原料。2024年1月22日,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抽样当事人的上述腊肉(自制)1千克,样品价格120元/千克,当事人收取样品费用120元;剩余还未使用的5.8千克的腊肉(自制)存放在经营场所的冰柜内,被本局于2024年2月27日现场查扣,因扣押的腊肉(自制)容易变质,不易长期保存,经当事人申请,本局于2024年3月13日对查扣的腊肉(自制)采取先行处置措施,将5.8千克腊肉(自制)进行销毁。本案中按抽检样品价格120元/千克计,当事人在餐饮经营中使用的涉案腊肉(自制)6.8千克,货值金额816元,违法所得120元。当事人在购进腌制上述腊肉(自制)的原料五花肉时,查验了供货商的经营资质和检验合格证明等资料,且保留供货商的送货凭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三)查处情况:当事人在餐饮经营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腊肉(自制),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属于未实施原料控制要求,导致使用的食品原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腊肉(自制)(加工日期:2024.1.7;规格型号:称重)5.8千克(已先行处置);2.没收违法所得 120元;3.罚款人民币1000元。处罚决定书文号:昌市监处罚〔2024〕142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武汉市武昌区江南渔村酒店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停止销售、主动销毁该腊肉,严格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进货查验、索票索证制度,从源头严把商品的质量关,严格管控供应商资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尽最大努力保障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