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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2024-02-04 17:00
  • 来源: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武汉市武昌区久品超市销售的紫云英蜂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1110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武汉市武昌区久品超市销售的紫云英蜂蜜商标亿蜂堂规格型号500g/生产日期2023-06-04生产单位武汉三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该产品检验项目中诺氟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20231213,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了核查,现场未发现抽检批次紫云英蜂蜜。当事人收到涉案紫云英蜂蜜《检验报告》(NoSP202309968)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GZJ23420000486832426,对其检验结论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于当日张贴《召回公告》,对抽检不合格的涉案紫云英蜂蜜进行召回,召回期间无消费者前来退货

涉案紫云英蜂蜜系当事人于2023616日从武汉蜜璞贸易有限公司购进,购进涉案紫云英蜂蜜20瓶,购进单价12/瓶,购进成本240元。截止到20231213日本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涉案批次紫云英蜂蜜全部售出销售单价16.50/袋,销售金额330元,获利90元。货值金额330元,违法所得330元。另查明,当事人进货时索取并保存了供应商的资质证明复印件,进货票据和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材料。

(三)查处情况。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紫云英蜂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属于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紫云英蜂蜜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能如实说明涉案紫云英蜂蜜的进货来源,进货时索取、查验了供货商的经营资质以及食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留存了进货凭证,履行了食品经营者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的涉案紫云英蜂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处罚决定书》文号:昌市监罚〔202368。同时将案件线索移送至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文号:昌市监案移202415-1-1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武汉市武昌区久品超市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停止该品类的采购及时查找原因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整改: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认真查验产品质量,完善食品风险控制措施,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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