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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区人力资源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4年版)

  • 2024-11-08 14:40
  • 来源: 区人力资源局
武昌区人力资源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4年版)
序号事项名称行政执法
职权类型
执法依据承办机构执法范围备注
1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情况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全文。武昌区人力资源局劳动关系科(劳动监察科)武昌区
2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条件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武昌区人力资源局劳动关系科(劳动监察科)武昌区
3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变更许可、延续许可、注销许可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第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继续存续,其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执行。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设立新公司的,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第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并提交3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注销手续:(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劳务派遣单位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二)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终止的;(三)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或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武昌区人力资源局劳动关系科(劳动监察科)武昌区
4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违规行为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规定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武昌区人力资源局劳动关系科(劳动监察科)武昌区
5对劳务派遣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劳务派遣单位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武昌区人力资源局劳动关系科(劳动监察科)武昌区
6对劳务派遣单位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如实报告下列事项:(一)经营情况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二)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三)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四)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五)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六)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七)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应当向办理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武昌区人力资源局劳动关系科(劳动监察科)武昌区
7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项目)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违规行为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六十条:“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武昌区人力资源局劳动关系科(劳动监察科)武昌区
8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依法开展招生、教学等活动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武昌区人力资源局劳动关系科(劳动监察科)武昌区
9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情况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工商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分支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武昌区人力资源局劳动关系科(劳动监察科)武昌区
10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特定业务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执行国家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 武昌区人力资源局劳动关系科(劳动监察科)武昌区
11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武昌区人力资源局劳动关系科(劳动监察科)武昌区
12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服务场所明示有关事项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下列事项,并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价格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一)营业执照;(二)服务项目;(三)收费标准;(四)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还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武昌区人力资源局劳动关系科(劳动监察科)武昌区
13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保存服务台账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服务台账,如实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等信息。服务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武昌区人力资源局劳动关系科(劳动监察科)武昌区
14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公示或者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公示年度报告的有关内容。”武昌区人力资源局劳动关系科(劳动监察科)武昌区
15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情况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人员,应当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招聘简章、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用人单位的委托证明,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第二十七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人员或者开展其他人力资源服务,不得采取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不得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介绍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违法活动。”第二十八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现场招聘会,应当制定组织实施办法、应急预案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核实参加招聘会的招聘单位及其招聘简章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前将招聘会信息向社会公布,并对招聘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管理。举办大型现场招聘会,应当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人力资源供求信息,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查和投诉处理机制,确保发布的信息真实、合法、有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不得泄露或者违法使用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第三十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不得改变用人单位与个人的劳动关系,不得与用人单位串通侵害个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一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互联网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网络安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规定。”武昌区人力资源局劳动关系科(劳动监察科)武昌区
16对职业中介机构依法开展业务情况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一条:“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二)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四)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二)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四)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五)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六)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七)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八)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九)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十)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武昌区人力资源局劳动关系科(劳动监察科)武昌区
17对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招聘信息真实、合法情况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武昌区人力资源局劳动关系科(劳动监察科)武昌区
18对招聘、使用劳动者情况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二)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三)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四)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监察:(二)招聘、使用劳动者情况。”武昌区人力资源局劳动关系科(劳动监察科)武昌区
19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要求检测乙肝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武昌区人力资源局劳动关系科(劳动监察科)武昌区
20对支付工资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监察:(五)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武昌区人力资源局劳动关系科(劳动监察科)武昌区
21对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规定情况的检查行政检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第三十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武昌区人力资源局劳动关系科(劳动监察科)武昌区
22对用人单位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武昌区人力资源局劳动关系科(劳动监察科)武昌区
23对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款:“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武昌区人力资源局劳动关系科(劳动监察科)武昌区
24对执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况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监察:(四)执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况。”武昌区人力资源局劳动关系科(劳动监察科)武昌区
25对订立、履行劳动合同情况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武昌区人力资源局劳动关系科(劳动监察科)武昌区
26对用人单位未按时为残疾人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湖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招(聘)用残疾人和终止或者解除与残疾人的劳动关系,应当按照规定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残疾人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用人单位招(聘)用人员后,应当自招(聘)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与残疾人的劳动关系后,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办理备案手续。”武昌区人力资源局劳动关系科(劳动监察科)武昌区
27对执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全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监察:(七)执行劳动保护有关规定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与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武昌区人力资源局劳动关系科(劳动监察科)武昌区
28对执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况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监察:(七)执行劳动保护有关规定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与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武昌区人力资源局劳动关系科(劳动监察科)武昌区
29对用人单位执行高温劳动保护规定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武昌区人力资源局劳动关系科(劳动监察科)武昌区
30对制订和执行劳动管理制度情况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监察:(一)制订和执行劳动管理制度情况。”武昌区人力资源局劳动关系科(劳动监察科)武昌区
31对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监察:(六)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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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对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情况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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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对培训机构套取培训补贴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本条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完善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举报,并核实处理。”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培训机构采取虚报培训人数或者培训时间等手段套取政府培训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责令退回,并处所套取培训补贴数额一至三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参加享受政府培训补贴的招标。”武昌区人力资源局劳动关系科(劳动监察科)武昌区
34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情况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第二十四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实行监督、检查。”武昌区人力资源局劳动关系科(劳动监察科)武昌区
35劳动保障日常巡视检查行政检查《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武昌区人力资源局劳动关系科(劳动监察科)武昌区
36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年审)行政检查《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武昌区人力资源局劳动关系科(劳动监察科)武昌区
37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行政处罚《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武昌区人力资源局劳动关系科(劳动监察科)武昌区
38用人单位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行政处罚《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武昌区人力资源局劳动关系科(劳动监察科)武昌区
39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违规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或者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行政处罚《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用人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武昌区人力资源局劳动关系科(劳动监察科)武昌区
40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行政处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武昌区人力资源局劳动关系科(劳动监察科)武昌区
41用人单位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行政处罚《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武昌区人力资源局劳动关系科(劳动监察科)武昌区
42用人单位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行政处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武昌区人力资源局劳动关系科(劳动监察科)武昌区
43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武昌区人力资源局劳动关系科(劳动监察科)武昌区
44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第三款: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武昌区人力资源局劳动关系科(劳动监察科)武昌区
45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第九条: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武昌区人力资源局劳动关系科(劳动监察科)武昌区
46用人单位未及时为残疾人职工办理就业登记手续行政处罚《湖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为残疾人职工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武昌区人力资源局劳动关系科(劳动监察科)武昌区
47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武昌区人力资源局劳动关系科(劳动监察科)武昌区
48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企业工会就工资分配、调整机制以及支付方式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行政处罚《湖北省企业工会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企业工会就工资分配、调整机制以及支付方式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布。武昌区人力资源局劳动关系科(劳动监察科)武昌区
49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武昌区人力资源局劳动关系科(劳动监察科)武昌区
50劳务派遣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武昌区人力资源局劳动关系科(劳动监察科)武昌区
51劳务派遣单位非法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证行政处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武昌区人力资源局劳动关系科(劳动监察科)武昌区
52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执行。武昌区人力资源局劳动关系科(劳动监察科)武昌区
53用工单位未按规定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武昌区人力资源局劳动关系科(劳动监察科)武昌区
54用工单位在非“三性"岗位使用劳务派遣工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武昌区人力资源局劳动关系科(劳动监察科)武昌区
55用工单位超规定比例使用劳务派遣工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武昌区人力资源局劳动关系科(劳动监察科)武昌区
56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武昌区人力资源局劳动关系科(劳动监察科)武昌区
57用工单位违规退回被派遣劳动者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武昌区人力资源局劳动关系科(劳动监察科)武昌区
58用人单位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安排夜班劳动,或者未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行政处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武昌区人力资源局劳动关系科(劳动监察科)武昌区
59用人单位违反产假规定行政处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武昌区人力资源局劳动关系科(劳动监察科)武昌区
60用人单位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行政处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武昌区人力资源局劳动关系科(劳动监察科)武昌区
61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行政处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武昌区人力资源局劳动关系科(劳动监察科)武昌区
62用人单位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行政处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武昌区人力资源局劳动关系科(劳动监察科)武昌区
63用人单位违规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行政处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武昌区人力资源局劳动关系科(劳动监察科)武昌区
64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行政处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武昌区人力资源局劳动关系科(劳动监察科)武昌区
65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行政处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武昌区人力资源局劳动关系科(劳动监察科)武昌区
66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行政处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武昌区人力资源局劳动关系科(劳动监察科)武昌区
67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行政处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武昌区人力资源局劳动关系科(劳动监察科)武昌区
68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行政处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武昌区人力资源局劳动关系科(劳动监察科)武昌区
69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行政处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武昌区人力资源局劳动关系科(劳动监察科)武昌区
70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武昌区人力资源局劳动关系科(劳动监察科)武昌区
71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武昌区人力资源局劳动关系科(劳动监察科)武昌区
72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行政处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武昌区人力资源局劳动关系科(劳动监察科)武昌区
73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行政处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武昌区人力资源局劳动关系科(劳动监察科)武昌区
74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行政处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武昌区人力资源局劳动关系科(劳动监察科)武昌区
75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武昌区人力资源局劳动关系科(劳动监察科)武昌区
76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未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擅自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武昌区人力资源局劳动关系科(劳动监察科)武昌区
77职业中介机构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武昌区人力资源局劳动关系科(劳动监察科)武昌区
78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武昌区人力资源局劳动关系科(劳动监察科)武昌区
79职业中介机构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武昌区人力资源局劳动关系科(劳动监察科)武昌区
80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或者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行政处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四)(五)项规定,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武昌区人力资源局劳动关系科(劳动监察科)武昌区
81职业中介机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扩大许可的业务范围行政处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武昌区人力资源局劳动关系科(劳动监察科)武昌区
82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行政处罚《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武昌区人力资源局劳动关系科(劳动监察科)武昌区
83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行政处罚《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武昌区人力资源局劳动关系科(劳动监察科)武昌区
84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武昌区人力资源局劳动关系科(劳动监察科)武昌区
85职业中介机构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行政处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武昌区人力资源局劳动关系科(劳动监察科)武昌区
86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行政处罚《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武昌区人力资源局劳动关系科(劳动监察科)武昌区
87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行政处罚《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武昌区人力资源局劳动关系科(劳动监察科)武昌区
88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采取欺诈、暴力、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介绍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违法活动行政处罚《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武昌区人力资源局劳动关系科(劳动监察科)武昌区
89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现场招聘会未履行相应法定义务行政处罚《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武昌区人力资源局劳动关系科(劳动监察科)武昌区
90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查和投诉处理机制,泄露或者违法使用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行政处罚《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武昌区人力资源局劳动关系科(劳动监察科)武昌区
9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外包服务改变用人单位与个人的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串通侵害个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武昌区人力资源局劳动关系科(劳动监察科)武昌区
9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互联网提供人力资源服务未遵守有关网络安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规定行政处罚《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武昌区人力资源局劳动关系科(劳动监察科)武昌区
93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明示规定事项行政处罚《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明示有关事项,…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公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等信息,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明示有关事项,…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武昌区人力资源局劳动关系科(劳动监察科)武昌区
94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行政处罚《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武昌区人力资源局劳动关系科(劳动监察科)武昌区
95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按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行政处罚《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未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武昌区人力资源局劳动关系科(劳动监察科)武昌区
96以网络招聘服务平台方式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履行核验、登记义务,或不履行招聘信息、服务信息保存义务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核验、登记义务的;(四)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履行核验、登记义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履行招聘信息、服务信息保存义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武昌区人力资源局劳动关系科(劳动监察科)武昌区
97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武昌区人力资源局劳动关系科(劳动监察科)武昌区
98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武昌区人力资源局劳动关系科(劳动监察科)武昌区
99培训机构虚假培训(含虚报培训人数、培训时间等)骗取、套取政府培训补贴行政处罚《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培训机构采取虚报培训人数或者培训时间等手段套取政府培训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责令退回,并处所套取培训补贴数额一至三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参加享受政府培训补贴的招标。武昌区人力资源局劳动关系科(劳动监察科)武昌区
100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行政处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武昌区人力资源局劳动关系科(劳动监察科)武昌区
101无理抗拒、阻挠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武昌区人力资源局劳动关系科(劳动监察科)武昌区
102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行政处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武昌区人力资源局劳动关系科(劳动监察科)武昌区
103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武昌区人力资源局劳动关系科(劳动监察科)武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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