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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政务问答

武昌区就业创业政策服务清单

  • 2025-10-16 09:16
  • 来源: 区人力资源局

企业部分

一、就业创业服务(职业介绍)补贴

(一)政策内容

经人社部门批准获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且年检合格、并办理工商登记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推荐劳动者在我市用人单位实现就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实际就业人数,按季向所在区人社部门申请就业创业服务(职业介绍)补贴。

(二)申报对象及条件

经人社部门批准获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且年检合格、并办理工商登记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免费推荐劳动者在我市用人单位实现就业;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4.同一申请对象申请须距前一次申请成功满12个月。

(三)补贴标准

600元/人

(四)文件依据

1.《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促进中小企业稳健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21〕5号);

2.市人社局《关于做好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工作的通知》(武人社函〔2020〕11号);

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留汉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武政办〔2022〕78号)。

(五)申请材料

1.《武汉市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A4规格,可在武汉市人社局门户网站下载);

2. 用人单位与推荐成功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3.《___________人力资源机构推荐劳动者成功就业名册》(A4规格,可在武汉市人社局门户网站下载)。

(六)业务流程

1.申请

人力资源机构推荐成功后6个月内向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2.审核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将相关信息录入“湖北智慧就业服务平台”。

3.公示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公示7日。

4.拨付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区财政部门出具拨款函,并协调区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人力资源机构银行账户。

(七)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武昌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服务中心

地址:武昌区解放路530号

电话:027-88936743

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吸纳退役军人)

(一)政策内容

吸纳退役1年以内(上年度9月1日以后退役的)退役军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稳定就业1年以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处于就业状态)的在汉企业,可按2000元/人的标准申请一次性吸纳就业奖补。

(二)申报对象及条件

吸纳退役1年以内退役军人(上年度9月1日以后退役的)的在汉企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与退役军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2.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实现退役军人稳定就业1年以上;

3.申请时退役军人处于就业状态。

(三)补贴标准

按照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

(四)文件依据

1.《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企业吸纳退役军人就业奖补工作的通知》(鄂退役军人发〔2020〕21号);

2.《武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企业吸纳退役军人就业奖补工作的通知》(武退役军人文〔2020〕27号)。

(五)申请材料

1.《武汉市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表》(可在武昌就业微信公众号--更多--业务表格处下载)

2.企业与退役军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1份(拟留件)。其中,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吸纳劳务派遣人员(与经营性人力资源机构订立劳动合同后被派遣至其他用工企业)就业奖补,应与实际用工企业就吸纳就业奖补的分配方式协商达成一致,并在申请时提交协议原件及复印件1份(拟留件);

3、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4、退役军人相关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六)业务流程

1.吸纳退役军人就业且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吸纳时间满1年后向所在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武汉市退役军人基本信息由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提供,由各区人社部门直接比对身份信息。

2.区人社部门受理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拨付到企业银行账户

(七)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武昌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地址:武昌区解放路530号

电话:027-88936773

三、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吸纳脱贫劳动力)

(一)政策内容

在我市依法开办的企业,吸纳我市户籍脱贫劳动力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实现就业1年以上的,可按规定申请一次性吸纳就业奖补。同一企业吸纳同一对象不能重复申领,不同企业吸纳同一对象可分别按规定申领。

(二)申报对象及条件

在我市依法开办的吸纳我市户籍脱贫劳动力就业的企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与脱贫劳动力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2.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实现就业1年以上。

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通过劳务派遣或劳务外包形式促进我市脱贫劳动力就业的,也可按规定申请上述补贴。

(三)补贴标准

2000元/人

(四)文件依据

1.《省人社厅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鄂人社发〔2021〕25号);

2.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工作方案的通知》(2022年4月8日)。

(五)申请材料

1.《武汉市企业吸纳脱贫劳动力一次性就业奖补申报表》(A4规格,1式2份,可在武汉市人社局门户网站下载);

2.与被吸纳脱贫劳动力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

3.不少于12个月的工资支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六)业务流程

1.申请受理。符合条件的企业,向营业执照所在区人社部门申报。

2.审核公示。区人社部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并公示7天。

3.资金拨付。公示后无异议的,区人社部门出具资金拨付意见,并协调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将奖补资金拨付到企业银行账户。

(七)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武昌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地址:武昌区解放路530号

电话:027-88936773

四、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小微企业招用)

(一)政策内容

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规定对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二)申报对象及条件

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进行了单位就业登记、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办理了《就业创业证》(含电子证),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高校毕业生。

(三)补贴标准

武汉市现行补贴标准为923.78元/月/人。实际缴费低于以上标准的,按实际缴费补贴。

(四)文件依据

1.《关于深入实施“才聚荆楚”工程全力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鄂就工发〔2022〕3号);

2.《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102号);

3.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相关社会保险补贴信息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武人社办〔2015〕21号);

4.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武汉市社会保险补贴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武人社函〔2016〕28号)

5.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企业(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武人社函〔2019〕126号)

(五)申请材料

企业(单位)填写《企业(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报告》(A4规格,1式1份,可在武汉市人社局门户网站下载),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武汉市(    )年(  )季度企业(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名单》(A4规格,1式1份,可在武汉市人社局门户网站下载);

2.《劳动合同》原件,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拟退件。

劳务派遣单位需填写《武汉市(    )年()季度劳务派遣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名单》(4规格,1式1份,可在武汉市人社局门户网站下载),另需提供劳务派遣许可证复印件和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书复印件(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

(六)业务流程

小微企业可于每月或每季度通过线上(湖北政务服务网等)线下渠道,向纳税所在区人社部门申请,区人社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并公示,公示无异议的送区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

(七)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武昌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地址:武昌区解放路530号

电话:027-88936768

五、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企业招用)

(一)政策内容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单位),按规定对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二)申报对象及条件

企业(单位)当年新招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进行了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单位就业登记,办理了《就业创业证》(含电子证),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

(三)补贴标准

武汉市现行补贴标准为923.78元/月/人。实际缴费低于以上标准的,按实际缴费补贴。

(四)文件依据

1.《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102号);

2.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相关社会保险补贴信息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武人社办〔2015〕21号);

3.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武汉市社会保险补贴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武人社函〔2016〕28号);

4.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企业(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武人社函〔2019〕126号)。

(五)申请材料

企业(单位)填写《企业(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报告》(A4规格,1式1份,可在武汉市人社局门户网站下载),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武汉市(    )年(  )季度企业(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名单》(A4规格,1式1份,可在武汉市人社局门户网站下载);

2.《劳动合同》原件,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拟退件。

劳务派遣单位需填写《武汉市(     )年()季度劳务派遣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名单》(A4规格,1式1份,可在武汉市人社局门户网站下载),另需提供劳务派遣许可证复印件和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书复印件(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

(六)业务流程

企业(单位)可于每月或每季度通过线上(湖北政务服务网等)线下渠道,向纳税所在区人社部门申请,区人社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并公示,公示无异议的送区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

(七)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武昌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地址:武昌区解放路530号

电话:027-8893676

六、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

(一)政策内容

符合条件的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可申报并享受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

(二)申报对象及条件

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具有武汉市户籍的、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就业意愿和就业能力的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

(三)补贴标准

1.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包括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四)文件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4号);

2.《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52号)。

(五)申请材料

1.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登记证或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初次申报时提供);

2.《()年武汉市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一式三份);

3.《武汉市()公益性岗位人员申报名单》(一式三份);

4.《()年武汉市公益性岗位补贴变化情况表》(一式三份);

5.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的《武汉市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初次申报或变更时提供)。

(六)业务流程

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于每季度将补贴资金申请资料送同级人社部门,人社部门审核完毕后出具审核意见,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补贴资金下达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

(七)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武昌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地址:武昌区解放路530号

电话:027-88936727

七、初创企业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一)政策内容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生,毕业5年以内的毕业生,毕业5年以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法定劳动年龄内的退役军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含就业困难人员),在我市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外租用场地用于生产经营,创办初创企业并稳定经营的,可按规定申请初创企业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二)申报对象及条件

在我市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外租用场地用于生产经营,创办初创企业并稳定经营的下列人员:

1.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毕业生,以及毕业5年以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

2.法定劳动年龄内的退役军人;

3.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含就业困难人员)。

初创企业是指在我市登记注册并领取了《营业执照》、正常经营3年以内的小型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三)补贴标准

同一个申请人最高每人每月补贴500元,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6个月(月租金不足500元的据实补贴)。

(四)文件依据

1.《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65号)

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 市商务局 市农业农村局 市邮政管理局关于加大对多渠道灵活就业政策扶持的通知》(武人社发〔2021〕6号)

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初创企业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武人社函〔2021〕143号)

(五)申请材料

申请人填写《武汉市初创企业创业场地租金补贴申请表》(A4规格,1式2份,可在武汉市人社局门户网站下载),并提供场地租赁合同原件(拟退件)和租金税务发票复印件1份(拟留件)。其中:

1.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5年以内的学生和在校生另需提供《毕业证书》或《学生证》复印件1份(拟留件,首次申报时提供);

2.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另需提供《毕业证书》(需获国家教育部门认证)复印件1份(拟留件,首次申报时提供);

3.退役军人另需提供退出现役相关证件的复印件1份(拟留件,首次申报时提供)。

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法通过系统查验的,申请人首次申报时还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拟留件)。

(六)业务流程

1.个人申请。每年6月30日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租赁场地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上一年度初创企业创业场地租金补贴(上一年度租赁期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租赁月数补贴;首次申报时连续租赁期不足6个月的,不予补贴)。

2.审核拨付。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完整的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公示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拨付资金。

(七)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武昌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地址:武昌区解放路530号

电话:027-88936727

八、市级返乡创业园区入驻经营实体场租、水电费补贴

(一)政策内容

返乡创业人员,上一年度在经市人社部门认定的武汉市市级返乡创业园区内租用场地用于生产经营,并发生水电费,可按规定申请市级返乡创业园区入驻经营实体场租、水电费补贴。

每一个返乡创业人员(或创办的经营实体)累计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同一个补贴年度内,不可同时享受孵化基地外初创企业创业场地租金补贴政策。

(二)申报对象及条件

返乡创业人员,上一年度在经市人社部门认定的武汉市市级返乡创业园区内租用场地用于生产经营,并发生水电费,须符合下列条件:

1.在我市领取《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创办各类经营实体,且《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地址在园区内;

2.与园区签订了入驻协议或房屋租赁合同,且约定的入驻租赁期限不少于1年;

3.上一年度内,实际入驻返乡创业园区期限不少于6个月,且未发生经营场地迁出园区的情形;

4.返乡创业人员,须取得武汉市任一区户籍后外出就业、创业、就学、服兵役等达6个月及以上,返回原武汉户籍所在区创业(原属武汉市中心城区及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户籍的人员,返回上述任一区创业的,视同返乡创业);

5.返乡创业人员本人须为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经营者)。

(三)补贴标准

不超过上一年度场租、水电费实际费用50%,最高不超过5万元。

(四)文件依据

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武汉市市级返乡创业园区入驻经营实体2020年度场租、水电费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武人社函〔2021〕164号)

2.《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返乡创业工作的通知》(武人社函〔2022〕67号)

(五)申请材料

1.《武汉市市级返乡创业园区入驻经营实体场租、水电费补贴申请表》(A4规格,可在武汉市人社局门户网站下载);

2.入驻协议或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拟留件;

3.场租、水电费税务发票复印件1份,拟留件;

4.外出就业、创业、就学、服兵役等相关材料复印件1份,拟留件。如户籍信息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法通过系统查验的,还需提供返乡创业人员的《居民户口簿》或创办实体的《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拟留件)。

(六)业务流程

该项补贴按年度申报,每年9月30日前,武汉市市级返乡创业园区组织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人员向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报上一年度的补贴。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完整的申报材料后,10月20日前完成审核,并公示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送区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资金。

目前已离开武汉市市级返乡创业园区的返乡创业人员,可持申请材料自行向工商注册地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七)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武昌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地址:武昌区解放路530号

电话:027-88936727

九、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

(一)政策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不超过两年期限、最高贷款额度5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二)申报对象及条件

小微企业(原职工人数不得少于3人)一年内新招用下列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100人及以上的企业达到5%),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不低于3个月,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正常经营3个月及以上的,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可申请最高额度不超过500万元、最长期限不超过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投资或参与股票、证券投资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国家政策禁止银行贷款投入的领域)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

3、退役军人;

4、刑满释放人员;

5、高校毕业生(不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

6、化解产能过剩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

7、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向营业执照注册地所在区就业部门申请资格认定。

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 3次。同一法人只能同时申请或享受一笔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对离职12个月以上返回原单位工作的上述对象可认定为新招用人员。

小微企业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有关要求,通过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http://xwqy.gsxt.gov.cn/home)小微企业名录(湖北)或者提供所在区市场监管部门出具佐证材料进行认定。

(三)补贴标准

贷款利率上限为LPR+150BPs。财政部门按照实际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LPR为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不贴息。

(四)文件依据

《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武财金〔2023〕1072)

(五)申请材料

“汉融通申报平台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六)业务流程

申请人可通过电脑端搜索汉融通-青创贷&创业担保贷专区(https://whcd.hrtjrfw.com.cn/),或手机端搜索汉融通微信小程序,选择专区青创贷&创业担保贷填写申请,按申报平台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经调查评估符合条件的,由银行放贷。

资格认定后三个月内银行或担保机构未完成审核的需重新认定。

(七)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武昌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地址:武昌区解放路530号

电话:027-88936727

个人部分

一、技能培训补贴

(一)政策内容

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未就业或灵活就业状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包括失地农民)、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贫困家庭(包括低保家庭)子女、脱贫劳动力、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毕业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余刑两年内的服刑人员、戒毒康复人员、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在我市技能培训定点机构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合格的,根据培训的专业、培训时间及取得的相关证书情况,可按规定享受技能培训补贴。

(二)申报对象及条件

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未就业或灵活就业状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包括失地农民)、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贫困家庭(包括低保家庭)子女、脱贫劳动力、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毕业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余刑两年内的服刑人员、戒毒康复人员、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在我市技能培训定点机构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合格的。

(三)补贴标准

根据培训的专业、培训时间及取得的相关证书(取得技能等级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可享受400元-4000元/人的技能培训补贴。

(四)文件依据

1、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发〔2018〕64号)

2、市人社局《关于优化公共就业服务事项经办流程的通知》(武人社发〔2017〕49号)

3、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武劳就管〔2023 8号)

(五)申请材料

1)个人申请技能培训补贴的需填写《武汉市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申报审批表》(A4规格,可在武汉市人社局门户网站下载,下同),并提供:

1、《武汉市就业创业培训学员登记卡》;

2、个人银行卡复印件1份,拟留件;

3、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复印件1份,拟留件。

2)培训定点机构申请技能培训补贴的需填写《武汉市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申报审批表》,并提供:

1、《武汉市就业创业培训学员登记卡》;

2、《培训补贴代为申请协议书》;

3、授课视频资料;

4、实行个人信用账户管理的,还需提供《就业创业培训个人信用账户申请表》《就业培训个人信用账户申请汇总表》。

(六)业务流程

培训结束后,采取个人缴费方式参训的,由本人向选择的培训定点机构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培训补贴申请;培训定点机构垫付培训费的,由培训定点机构向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培训补贴申请。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公示7天无异议后,出具审核意见,送区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资金。(采取个人缴费方式参训的,培训补贴拨付至个人银行账户;培训定点机构垫付培训费的,培训补贴拨付至培训机构银行基本账户)。

(七)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武昌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地址:武昌区解放路530号

电话:027-88936747

二、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

(一)政策内容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在初次核定之日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符合条件的最长享受期限不超过60个月,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6个月(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二)申报对象及条件

具有我区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开办个体工商户或在用人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工作以及其他灵活就业,进行了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灵活就业登记,办理了《就业创业证》(含电子证),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

(三)补贴标准

两项险种现行补贴标准合计为673.19元/月/人。月实际缴费低于以上标准的,按实际缴费补贴。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不享受养老保险补贴)、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不享受医疗保险补贴)只参加了一项的只补贴一项。

(四)文件依据

1.《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102号);

2.《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失业政策落实服务落地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一)》(鄂人社函〔2019〕279号)

3.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相关社会保险补贴信息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武人社办〔2015〕21号);

4.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武汉市社会保险补贴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武人社函〔2016〕28号)

(五)申请材料

初次申请时,个人填写《武汉市灵活就业人员初次申报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A4规格,1式1份,初次申请时提供,可在武汉市人社局门户网站下载)。每月或每季度提供《武汉市灵活就业人员个人承诺书》,拟留件(A4规格,1式1份,可在市人社局门户网站下载)。

在异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需提供当地社保经办部门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凭证1份(在系统中可以查询到的无需提供),每季度提供,拟留件。

(六)业务流程

申请人可于每月或每季度通过线上(湖北政务服务网等)线下渠道,向户籍所在地社区(街道)申请,社区(街道)、区人社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初审复核并公示,公示无异议的送区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

(七)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武昌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地址:武昌区解放路530号

电话:027-88936747

三、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政策内容

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就业困难后初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且认定前未注册过营业执照的,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且申请时处于正常营业状态,带动2人(含创业者本人)就业,可按规定在《营业执照》登记注册一年内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

(二)申报对象及条件

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初次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

2.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且申请时处于正常营业状态,带动2人(含创业者本人)就业

3.在《营业执照》登记注册一年内提出申请。

(三)补贴标准

5000元/人

(四)文件依据

1.《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规〔2023〕5号)

2.《市人社局关于做好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2020年5月)

3.《关于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武人社函〔2020〕149号)

4.鄂财社发〔2024〕88号 省财政厅 人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申请材料

1、《武汉市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A4规格,可在“武昌就业”微信公众号下载)。

2、申请人本人的社保银行卡复印件1份。

3、正常经营6个月的经营流水复印件1份

4、带动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工资发放流水复印件1份。(初创组织性质为小微企业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性质的带动的员工需要在本组织下缴纳社会保险。

5、初创组织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证明复印件,拟留复印件。

(六)业务流程

1.申请人向《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2.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后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送区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

(七)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武昌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地址:武昌区解放路530号

电话:027-88936773

四、返乡创业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政策内容

返乡创业人员在户籍所在区(武汉市中心城区及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视为同一区)初次领取《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带动就业3人(含返乡创业者本人)及以上且申请时处于正常营业状态的,可按规定在《营业执照》登记注册5年内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

(二)申报对象及条件

返乡创业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户籍所在区(武汉市中心城区及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视为同一区)初次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2.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带动就业3人(含返乡创业者本人)及以上且申请时处于正常营业状态;

3.在《营业执照》登记注册5年内提出申请;

4.返乡创业人员须取得武汉市任一区户籍后外出就业、创业、就学、服兵役等达6个月及以上,返回原武汉户籍所在区创业(原属武汉市中心城区及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户籍的人员,返回上述任一区创业的,视同返乡创业);

(三)补贴标准

5000元/人

(四)文件依据

1.《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规〔2023〕5号)

2.《关于做好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2020年5月)

3.《关于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武人社函〔2020〕149号)

4.《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返乡创业工作的通知》(武人社函〔2022〕67号)

5. 鄂财社发〔2024〕88号 省财政厅 人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申请材料

1、《武汉市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A4规格,可在“武昌就业”微信公众号下载);

2、外出前为武汉市户籍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1份。

3、在外地的就(毕业证或者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可通过网络核验的,不用提交)、就业(缴纳社保证明)服兵役(退伍证)等相关佐证材料其中之一。

4、带动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及工资发放流水复印件1份。(初创组织性质为小微企业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性质的带动的员工需要在本组织下缴纳社会保险。

5、申请人本人的社保银行卡复印件1份。

6、创办各类实体后正常经营6个月的经营流水复印件1份,拟留件

7、初创组织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证明复印件,拟留复印件。

(六)业务流程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持完整的申报材料,向工商注册地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并公示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将资金拨付资料送区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

(七)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武昌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地址:武昌区解放路530号

电话:027-88936773

五、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及初创组织吸纳就业补贴

(一)政策内容

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

初次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并担任法人的高校毕业生初创组织经营6个月以上且带动就业2人及以上,申报补贴时处于正常经营状态在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的申报

初创组织吸纳就业补贴

符合申请大学生一次性创业补贴的上述初创组织在登记注册1年内、招用人员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1个月以上在与被吸纳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

(二)申报对象及条件

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

1、初次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并担任法人的高校毕业生

2、初创组织经营6个月以上且带动就业2人及以上,申报补贴时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3、在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的申报

初创组织吸纳就业补贴

1、符合申请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

2、登记注册1年内、招用人员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1个月以上。(初创组织吸纳就业补贴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能重复享受

3、在与被吸纳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

(三)补贴标准

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人;

初创组织吸纳就业补贴每吸纳1名符合条件人员,给予1000元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2万元。

(四)文件依据

1.《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规〔2023〕5号)

2.《关于做好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2020年5月)

3.《关于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武人社函〔2020〕149号)

4.《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返乡创业工作的通知》(武人社函〔2022〕67号)

5. 鄂财社发〔2024〕88号 省财政厅 人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申请材料

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

1、《武汉市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A4规格,可在“武昌就业”微信公众号下载)。

2、初创组织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证明复印件1份

3、初创组织法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等)的学历证书。如为国(境)外取得的学历,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提供原件、复印件;

4、法人个人社保银行卡复印件1份。

5、带动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工资发放流水复印件1份初创组织性质为小微企业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性质的带动的员工需要在本组织下缴纳社会保险。

6、初创组织经营6个月的经营流水复印件1份

初创组织吸纳就业补贴:

1、《武汉市初创组织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表》(可在“武昌就业”微信公众号下载

2、申报初创组织吸纳就业补贴需提供填报本组织对公账户

(六)业务流程

1.申请人向《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2.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后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送区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

(七)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武昌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地址:武昌区解放路530号

电话:027-88936773

六、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

(一)政策内容

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可申请最高额度30万元、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的创业担保贷款。

(二)申报对象及条件

劳动年龄内(男性16周岁至60周岁,女性16周岁至50周岁,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即停止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的下列人员(含外地来汉创业人员),在我市依法开办个体工商户、合伙经营及创办小微企业,注册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3个月及以上的(企业法人变更不少于12个月),可申请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最高额度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就业困难人员;

3、退役军人;

4、刑满释放人员;

5、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归国学生);

6、化解产能过剩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

7、返乡创业农民工;

8、网络商户;

9、脱贫人口;

10、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上述对象中,已在非本人创办的企业(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不能申请。

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夫妻双方合计)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在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合伙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15条,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的,也可按每人3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400万元。

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个人,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同一法人只能同时申请或享受一笔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借款人的担保方式、经营状况、信用记录、贷款期限和贷款额度等,由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审核确定。

(三)补贴标准

贷款利率上限为LPR+150BPs。财政部门按照实际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LPR为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不贴息。

(四)文件依据

《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武财金〔2023〕1072)

(五)申请材料

“汉融通申报平台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六)业务流程

申请人可通过电脑端搜索汉融通-青创贷&创业担保贷专区(https://whcd.hrtjrfw.com.cn/),或手机端搜索汉融通微信小程序,选择专区青创贷&创业担保贷填写申请,按申报平台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经调查评估符合条件的,由银行放贷。    资格认定后三个月内银行或担保机构未完成审核的需重新认定。

(七)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武昌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地址:武昌区解放路530号

电话:027-88936727

七、创业培训补贴

(一)政策内容

针对劳动者不同创业阶段,创业培训分为五个不同课程。针对有创业动机、缺乏现实可行的企业想法的劳动者组织开展“产生你的企业想法”(GYB)培训;针对有创业动机、有初步企业想法或具体可行项目或创办企业6个月内(创办企业时间从领取营业执照之口起计算,下同)的劳动者组织开展“创办你的企业”(SYB)培训;针对创办企业6个月及以上有改善企业意愿的劳动者组织开展“改善你的企业”(IYB)培训;针对有强烈增长欲望、希望打破企业发展瓶颈,企业雇员在10人-200人,具备增长实力和基础,掌握基本的企业管埋知识的劳动者组织开展“扩大你的企业”(EYB)培训;针对具备计算机和网络基础知识及操作能力,有创业动机、有依托互联网创业的具体可行的项目或希望已经创办的企业互联网化的劳动者组织开展网络创业培训。其中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未就业或灵活就业状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包括失地农民)、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贫困家庭(包括低保家庭)子女、脱贫劳动力、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毕业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余刑两年内的服刑人员、戒毒康复人员、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创业初期创业者在我市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参加创业培训相关课程合格的,可按规定享受创业培训补贴。

(二)申报对象及条件

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未就业或灵活就业状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包括失地农民)、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贫困家庭(包括低保家庭)子女、脱贫劳动力、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毕业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余刑两年内的服刑人员、戒毒康复人员、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创业初期创业者,在我市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参加创业培训相关课程合格的。

(三)补贴标准

在我市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参加创业培训相关课程合格的,可享受300-1500元/人的创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同一课程不可重复享受,且每人每自然年度只能享受一次。

(四)文件依据

1、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发〔2018〕64号)

2、省人社厅《关于实施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的通知》(鄂人社函〔2021〕147号)

3、市人社局《关于优化公共就业服务事项经办流程的通知》(武人社发〔2017〕49号)

4、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武劳就管〔2023 8号)

(五)申请材料

(一)个人申请创业培训补贴的需填写《武汉市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申报审批表》(A4规格,可在武汉市人社局门户网站下载,下同),并提供:

1、《武汉市就业创业培训学员登记卡》;

2、个人银行卡复印件1份,拟留件;

3、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复印件1份,拟留件。

(二)培训定点机构申请创业培训补贴的需填写《武汉市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申报审批表》,并提供:

1、《武汉市就业创业培训学员登记卡》;

2、《培训补贴代为申请协议书》;

3、授课视频资料;

4、实行个人信用账户管理的,还需提供《就业创业培训个人信用账户申请表》《就业培训个人信用账户申请汇总表》。

(六)业务流程

培训结束后,采取个人缴费方式参训的,由本人向选择的培训定点机构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培训补贴申请;培训定点机构垫付培训费的,由培训定点机构向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培训补贴申请。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公示7天无异议后,出具审核意见,送区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资金。(采取个人缴费方式参训的,培训补贴拨付至个人银行账户;培训定点机构垫付培训费的,培训补贴拨付至培训机构银行基本账户)。

(七)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武昌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地址:武昌区解放路530号

电话:027-88936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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