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五部委《关于解决国内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通知》(民发【2018】132号,将事实抚养问题分为四个阶段:第一,1992年《收养法》实施之前;第二,1992年至1999年之间实施的事实抚养行为的;第三,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之后至2009年4月1号之间收养弃婴儿童的;第四,2009年4月1日之后公民捡拾弃婴的,两个一律:必须先报案,然后送福利机构。
二、是按照民政部、发改委、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宗教事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3】83号文件精神,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私自收留弃婴。该文是2013年5月14日印发,即从当日生效,形成私自抚养关系不再办理收养登记。而2013年5月14日之前的,可通过儿童福利院办理收养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