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一)低收入困难和支出型贫困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经扣减法定赡(扶、抚)养人本人的刚性支出后,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超过本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月可支配收入水平、靠家庭供养的成年无业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也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二)低收入困难和支出型贫困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含艾滋病患者)和罕见病患者;
(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四)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重病和罕见病是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目录、罕见病诊疗目录中的病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