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和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离婚登记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1、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2、符合《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3、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二)受理,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初审;
(三)冷静期;
(四)审查;
(五)登记(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