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一)部门主要职能
1、负责对区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2、贯彻执行审计法律、法规和审计工作方针、政策,根据《审计法》制定业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
3、向区长提出年度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人民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或移送有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1)本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区直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使用本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情况;
(3)政府有关部门管理和社会团体受区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4)区级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区属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由本级审计机关进行的审计。
5、组织实施对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组织实施对区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区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6、按上级要求组织实施对区管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
7、依法受理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事项。
8、对全区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组织全区审计专业培训。
9、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武汉市武昌区审计局由机关及下属0个二级单位组成,其中:行政单位1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0个、全额拨款事业单位0个、差额拨款事业单位0个、自收自支事业单位0个。
(三)部门人员构成
武汉市武昌区审计局总编制人数19人,其中:行政编制19 人,事业编制0人(其中:参照公务员法管理0人)。在职实有人数18人,其中:行政编制18人,事业编制0人(其中:参照公务员法管理0人)。
离退休人员10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10人。
二、收支预算情况
2017年部门预算总收入792.78万元。其中:财政拨款(补助)收入792.78万元,事业收入0万元, 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上年结转0万元。
2017年部门预算总支出792.78万元。主要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709.81万元,医疗卫生支出40.47万元,住房保障支出42.5万元。
三、财政拨款(补助)预算情况
2017年财政拨款(补助)预算数792.78万元,比2016年预算735.75万元,增加57.03万元,增长7.75%。
安排情况如下:
(一)基本支出567.78万元,比2016年预算575.75万元减少7.97万元,下降1.4%,减少主要原因:一是公车改革后没有保留车辆,“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自然减少;二是根据2017年预算编制口径,部分2016年列入“专项业务费”的项目调整到项目支出中列支而造成减少。其中:
1、工资福利支出277.63万元,主要用于在职职工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基本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等支出。
2、商品和服务支出127.06万元,包括日常公用支出22.8万元;“三公”经费支出3.6万元;公务交通费15.66万元;专项业务费85万元。
3、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163.09万元,主要用于退休人员的退休费、在职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在职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补助、在职和退休人员的提租补贴等支出。
(二)项目支出225万元,比2016年预算160万元增加65万元,增长28.89%,增加的主要原因:根据2017年预算编制口径,部分2016年列入“专项业务费”的项目调整到项目支出中列支而造成增加。其中:
1、审计工作经费项目65万元,用于审计业务的发展和创新、干部培训、会务、审计信息化培训等。
2、购买社会中介服务审计经费项目150万元,用于购买社会中介审计服务,聘请社会中介审计单位对全区二级单位进行专项审计工作。
3、设备购置经费项目10万元,用于工作设备的购置和更新。
四、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情况
武昌区审计局2017年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支出。
五、政府采购预算情况
按照现行政府采购管理规定,2017年部门预算中纳入政府采购预算支出合计10万元。包括:货物类10万元,服务类0万元,工程类0万元。
六、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
(五)机关(事业)运行经费: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为保障单位运行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