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我们要强调的是,将以各类方式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统称为“退役军人”,并不意味着,退役后的待遇完全一样。
我们来看几条《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当中的规定——
※ 对退役的军官,以转业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德才条件以及服现役期间的职务、等级、所做贡献、专长等和工作需要安排工作岗位,确定相应的职务职级。
※ 对退役的军士,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
※ 对退役的义务兵,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
类似于这样的表述,释放的信号,是什么呢?
非常明确——
退役军人的政治、生活等待遇,与其服役期间所做贡献,紧密挂钩!
比参军入伍更加光荣的,是长期服役、多做贡献!
而且,国家正在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践行“让最辛苦的人最光荣,让最光荣的人得实惠!”
恰如《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明确指出——
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由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接收安置。对下列退役军人优先安置:
(一)参战退役军人;
(二)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营级单位主官的转业军官;
(三)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
(四)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
诸如上述四类情况,都是在让退役军人退役之后的待遇,跟服役期间的经历和贡献,联系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