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条件
1 申请人为城镇户口;
2、中央和省属在武汉市单位(含企业)在内的所有的有工作单位的两参人员;
3、 必须是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既有单位的职工身份,又是在本单位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4、与所在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5、由所在单位按规定缴纳一年以上的养老保险;
6、 在职工资水平低于单位所在行政辖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二、申请材料
1.个人申请书,收原件;
2.复员退伍证或复员退伍军人登记表,验原件收复印件;
3.参战参试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4.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
5.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6.企业有效期内的税务登记证和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的有效期内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人资格证)复印件;
7.当事人与单位签订的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由人力资源局监制的),验原件收复印件;
8.所在单位加盖公章的连续为其缴纳的一年以上的养老、医疗保险明细单据,验原件收复印件;
9.当事人应发的全年总收入(含工资,奖金、绩效、福利、津补贴、加班费、节日慰问金等)的原始会计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10.法人签字,单位盖章的职工收入担保承诺书,收原件;
11.在外区已经享受定补的,需提供《定补金发放证明》,收原件;
12.本人在两个单位或两个以上单位工作的,需提供工资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受理时间
申请人每年10月携带相关材料申请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