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受理条件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 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含驻海边防军人家属)、伤残人员、复员退伍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无职业参战人员、参试人员、抗美援朝老战士、企业参战退休人员。
1.因患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的;
2.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医疗困难的。
临时救助的标准
1.患普通慢性病,自付医疗费达到2000元-4000元的给予500元临时救助;自付医疗费4000元-8000元的给予1000元临时救助,自付医疗费8000元-10000元的给予1500元临时救助.
2.患有重症(13种疾病)、自付医疗费达到10000元及以上的给子2000元临时救助。
二、申请材料
1.申请书,收原件
2.本人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4.本季度医疗病历,验原件收复印件;
5.本季度医疗收费票据,验原件收复印件;导致困难的相关证明原件;
6.《优抚对象特困临时救助审批表》原件;
7.委托代办的提供申请人委托原件,受托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受理时间
申请人每季度携带相关材料申请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