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武汉帛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茶杯、骨碟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9月26日,本局收到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以下简称国抽平台)推送的《检验报告》(№:22202500315,№:22202500316),反映武汉帛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自洗消毒的茶杯和骨碟,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2025年9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位于武昌区解放路239号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核查,送达了抽检不合格茶杯和骨碟的《检验报告》(№:22202500315,№:22202500316),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本案未采取强制措施。
另查,当事人持有效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上述抽检不合格茶杯,骨碟系当事人使用的自洗自消餐具,当事人的茶杯,骨碟抽检不合格系员工操作时未戴手套而导致的餐具抽检不合格。
还查,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做出了如下整改:1.对餐饮部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2.对员工进行清洗流程步骤培训;3.员工清洗需佩戴手套操作;4.消毒柜消毒餐具30分钟以上存放在消毒柜或保洁柜中。
(三)查处情况: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规定,属未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进行处罚。
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提供相关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并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三条“行政处罚裁量应当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和第十二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处罚决定书文号:昌市监处罚〔2025〕561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1.流动水彻底冲洗不少于3遍;2.已在洗碗间墙面张贴清晰的《餐具清洗消毒操作规程》用大字标明浸泡时间和冲洗标准,要求员工严格执行;3.指定后厨负责人厨师长每日对洗碗流程进行巡查,重点监督浸泡时间,并检查记录结果。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整改: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认真查验产品质量,完善食品风险控制措施,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