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义务教育法》、《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转学。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在原学校就读有困难者,经学生和家长申请,可以转学。
1.家庭迁居,持有公安部门户口迁移证明者;高中学生需户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县迁移的学生,准予转学。
2.部队转业干部子女随转,持有部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的证明者;
3.其他有正当理由,义务段转学经双方学校和区(县)学籍主管部门核准者;高中转学经双方学校和市(州)学籍主管部门核准者。
(二)义务段学生转学,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接收学校。对于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任何学校不得予以限制。
第十二条 休复学。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以申请休学:
1.因病经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2.因其他不可抗拒原因确需休学的。
(二)学生休学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休学、复学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三)因病提出休学的,需经区(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检查并出具证明及相关材料;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需出具区(县)级及以上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的证明。
(四)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可根据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申请回原年级就读,也可以到下一年级就读。核准复学的学生,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后做复学处理。学校应留存学生休复学纸质材料。
(五)休学期限原则上为1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当由学生家长持相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长休学期,经学校同意并报经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后,可继续休学,连续休学原则上不超过2年。
第十三条 出国、归国。
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学生出国、归国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出国、归国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学生本人护照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出国交流学习的,还需提供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出国公函及护照复印件),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学生在国外深造或交流学习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在境外就读学习期限原则上为1年。学习期满仍不能回学校复课的,应当由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交延长申请,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经学校同意并报经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后,可继续办理出国异动手续,连续出国原则上不超过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