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昌环罚〔2025〕4号
当事人姓名:黄昆鹏
公民身份号码:421302xxxxxxxx2334
地址:湖北省随县历山镇星升村六组
我分局于2025年2月21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2月21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对新建居住(团结路25号地块)工地内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检查时,发现一台发动机号为P25731的液压挖掘机正在进行挖掘作业,现场检查发现该挖掘机出厂时间为2011年10月11日。根据《武汉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指南》规定,此台挖掘机应为国二排放阶段。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 2025年2月25日黄昆鹏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黄昆鹏身份信息;
2. 2025年2月25日田超提供的黄昆鹏授权委托书1份、田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黄昆鹏委托田超作为此次涉嫌环境违法事件中该个人接受调查和处罚代理人的情况及身份信息;
3. 2025年2月25日现场检查记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份,证明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现场检查发现黄昆鹏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事实;
4. 2025年2月25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新建居住(团结路25号地块)工地位于武汉市四环线以内的情况;
5. 2025年2月24日黄昆鹏提供的其本人在新建居住(团结路25号地块)工地内驾驶国二排放阶段挖掘机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黄昆鹏承认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情况;
6. 2025年2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发动机号为P25731的液压挖掘机在新建居住(团结路25号地块)工地内进行挖掘作业,从2025年2月17日一直持续到2025年2月22日左右的情况;
7. 2025年2月25日黄昆鹏提供的工程机械设备转让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发动机号为P25731的神钢牌液压挖掘机系黄昆鹏所有的情况;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黄昆鹏承接了新建居住(团结路25号地块)工地部分桩基工程的情况;
8. 2025年3月6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武昌环责改〔2025〕1号)1份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于2025年3月7日责令黄昆鹏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9. 2025年3月4日整改情况说明1份,2025年3月7日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明黄昆鹏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的情况;
10.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管理的通告》(武政规〔2023〕17号),证明武汉市人民政府规定2024 年12 月1 日起,禁止在本市四环线以内区域使用国一、国二排放阶段及编码登记为X阶段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情况;
11.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施军、王云的身份和执法资格。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款:“不得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规定。
我分局于2025年3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武昌环罚告〔2025〕3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在规定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分局2025年3月17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武昌环罚告〔2025〕3号)及送达回证为凭。
依据《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根据《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版)》表【48】违规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罚款幅度裁定及总表1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表。我分局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
限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扫码支付或到市财政局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在一体化管理非税系统进行缴款,缴款账户名为湖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武昌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
202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