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昌财采[2006]59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全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现将《武昌区政府采购工作程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武昌区政府采购工作程序
一、采购单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或年度政府采购计划
各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的同时,根据《武昌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或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报财政局批复。
二、采购单位报送月度政府采购计划
各单位根据已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或年度政府采购计划编制月度政府采购计划报区财政局业务科室。
政府采购计划实行网上和纸质双重报送制度,正常采购计划(武昌区政府采购计划表)于每个月15日之前报送;追加的政府采购预算按追加预算的程序办理。
月度采购计划有结余的可以结转下月继续使用,年底未用完的计划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办理。
未报送政府采购计划或未审批的采购项目,区政府采购中心不实施采购,区政府采购办不支付采购资金。
政府采购计划报送范围为:各单位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以及与财政配套使用的资金实施的各项采购项目,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
三、财政局审核下达政府采购计划
区财政局业务科室审核单位月度政府采购计划,审核采购资金预算及采购项目,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转区政府采购办。
区政府采购办根据业务科室的意见,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武昌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要求审核汇总各单位政府采购计划。
属于集中采购的计划,经区政府采购办确定政府采购方式后将采购计划下达区政府采购中心和经省财政厅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具体的采购活动。
属于分散采购的计划,由各单位报区政府采购办审批后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组织采购活动。
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但未达到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有协议供货商的实行协议(定点)供货制度,无协议供货商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经区政府采购办批准后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自行组织采购。
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必须经区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方能组织实施。
四、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区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接到批准的政府采购计划后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的规定组织采购活动,采购结果出来后同时通知采购单位和采购办,向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采购单位同中标供应商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由供应商按合同要求履约。
五、采购单位组织验收
中标供应商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及时与采购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送货上门,同时向采购单位提供正式发票。
采购单位组织验收,采购项目验收无异议后填写《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反馈单》。
六、采购资金结算
中标供应商持《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反馈单》及《政府采购合同》到区采购办办理采购资金结算手续,区采购办审核无误后解冻该项政府采购计划。
七、采购资金支付
采购单位验收采购项目无误后,开出《直接支付申请书》交财政支付中心;财政支付中心接到单位开具的《直接支付申请书》,经与已解冻的政府采购计划核对无误后支付采购资金,资金直达供应商银行账户。
八、售后服务及投诉
各单位采购项目凡属于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售后服务不到位等问题应及时向政府采购中心反映,采购中心应及时协调,确保采购项目的质量和供应商售后服务到位,并加强对供应商的督促与管理;采购单位也应当及时办理有关政府采购资金的结算手续。
采购单位凡有无正当理由拖欠供应商采购资金现象的,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督促多次不改正的,停止审批其新的采购项目或者进行通报批评。
供应商凡有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行为,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按《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处理。
有关供应商投诉问题的处理执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的规定。
九、本工作程序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政府采购 工作程序 印发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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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 送: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
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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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武昌区财政局办公室 2006年5月29日印发 |
共印:2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