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 昌 区 财 政 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武昌财采投2013年1号
广州广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3年4月7日收到贵公司关于“武昌区机关中山路办公区物业管理服务项目(采购编号:WCZFCG-13-A-006)”的投诉书后,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经调查:
一、贵公司提出的“被投诉人的质疑回复应书面通知其他供应商”的问题
贵公司于2013年3月25日向武昌区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被投诉人)组织的“武昌区机关中山路办公区物业管理服务项目(采购编号:WCZFCG-13-A-006)”的招标程序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13年3月27日就所质疑的内容进行了书面答复,并送达贵公司。
被投诉人没有将书面答复通知本项目的其他有关供应商。
二、贵公司提出的“被投诉人未按贵公司要求宣读价格折扣申明”的问题
1、被投诉人在唱标时是按照贵公司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贵公司投标文件(价格部分)第1页)的总报价进行唱标,上述《开标一览表》中没有价格折扣申明内容;
2、该项目《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确认表》、《唱标记录表》有贵公司授权代表邱吉文的签名确认;
3、贵公司投标文件(价格部分)的第7页“折扣申明”内容为“假如我公司中标,年度物业管理费用按中标价下调到×××万/年”,该“折扣申明”报价与贵公司《开标一览表》第1页的总报价不一致;
4、贵公司投标文件(价格部分)中出现了三个不同的报价,分别在投标文件(价格部分)的第1页、第6页和第7页。
三、关于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1、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篇第3条(P23)、第五篇第28条(P37)有关于评标委员会组成的表述,被投诉人有《武汉市政府采购评标专家抽取情况记录表》、《评标全体工作人员名单签到表》、《评标委员会意见书》备查。
2、关于“该项目评标委员会组成”的问题,贵公司在投诉之前并没有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根据财政部【2007】1号文件第三条规定“财政部门经审查,供应商投诉事项与质疑事项不一致的,超出质疑事项的投诉事项应当认定为无效投诉事项”的规定,本条投诉属于无效投诉。
四、关于本次招标采购废标结果的认定问题
1、被投诉人申述该项目在第一次评标时,五位评委只到场四位,第5位评委一直未到,电话联系不上,经过到场的四位评委初步审查意见认为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应予废标,废标公告于2013年3月21日上网公告。
2、贵公司于2013年3月25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13年3月27日作出书面回复,贵公司对被投诉人的回复不满意,于2013年4月1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经过初步审查,认为贵公司投诉书不符合财政部20号令的有关要求将投诉书退回,要求贵公司按照有关规定修改投诉书后再递交;贵公司于2013年4月3日第二次递交投诉书,经过我局再次审核,贵公司的投诉书中列明的投诉事项和质疑事项不一致,我局再次退回要求贵公司修改后重新递交投诉书。贵公司于2013年4月7日第三次递交投诉书。
3、2013年4月1日,我局第一次接到贵公司投诉后随即开展相关调查,认为被投诉人在专家缺一人的情况下作出废标结论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和该项目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对被投诉人的上述行为提出批评,要求被投诉人及时纠正,重新依法组织专家对该采购项目的投标资料进行复审。
4、2013年4月2日,被投诉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重新组织专家复审论证会。复审专家意见认为:该项目投标人之一的“武汉小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授权代表不是该项目拟派项目经理,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第23.1条(P35)、第30.1条(P37)的规定,其投标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故此项目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应予废标。
上述情况有《武汉市政府采购评标专家抽取情况记录表》、《专家复审全体工作人员名单》、《专家复审意见书》备查。
根据以上情况,本局作出以下决定:
1、被投诉人在处理质疑回复程序上未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第53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将书面质疑回复抄送其他有关供应商。
2、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第四十一条规定:“开标时,招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的规定,被投诉人按照贵公司《开标一览表》中的总报价进行唱标符合财政部18号令第四十一条规定。
3、被投诉人在评标专家缺一人的情况下,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仍然继续评标程序,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于2013年4月1日责令被投诉人限期改正,并对被投诉人提出整改要求,今后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采购工作。
4、根据《专家复审意见书》,本项目维持废标不变。
如贵公司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武昌区人民政府或武汉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武昌区财政局
2013年4月19日
抄送:区政府法制办、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武汉小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武汉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