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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武昌区水务和湖泊局行政处罚委托书

  • 2024-09-20 16:26
  • 来源: 区水务和湖泊局

武汉市武昌区水务和湖泊局

行政处罚委托书


委托行政机关武汉市武昌区水务和湖泊局

地址:武昌区黄鹤楼道2

法定代表人:徐在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0106733575477X


受委托组织武汉市武昌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地址:武昌区荆南街14

法定代表人:濮清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01087447774887

一、委托法律依据

为规范武昌区水政监察领域行政处罚委托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3)(水利部令第55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武汉市武昌区水务和湖泊局委托武昌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以本单位名义行使本委托书确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委托执法区域

委托执法区域为武昌区行政管理区域。

三、委托期限

2024626日起至2025625日止。期满需继续委托的,应重新签订委托书。

四、委托执法事项和权限

为尽快推进武昌区水政监察领域委托执法工作,现就双方已达成一致的行政处罚委托事项明确委托权限如下:

受委托组织负责实施委托范围内违法行为的立案、调查、文书下达等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工作。(具体委托范围见附件:《武汉市武昌区水务和湖泊局委托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涉及到重大、疑难、复杂、跨区等案件,由委托单位直接实施行政处罚。

本次行政处罚委托事项以外的未委托事项,待市、区相关决定出台后,按要求实施。

五、委托双方权利义务

(一)委托方权利义务

1.委托方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的行政处罚进行业务支撑,提供行政处罚制式文书,对受托方在实施行政处罚中,需要委托方提供技术认定、鉴定的,及时提供技术支持,对受委托组织在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存在疑义的,应及时给予释明。

2.对受托方实施所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及时制止和纠正已发现的受托方违法或不当行使的委托行政执法行为。

3.对受委托组织实施的委托行政处罚进行审核批准,负责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并对委托行政处罚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4.委托方行政机关应组织受委托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委托行政处罚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法制业务学习培训。

(二)受委托方权利义务

1.受委托方在实施委托范围内行政处罚时,需要委托方提供技术认定、鉴定等协助,以及对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存在疑义的可向委托方要求提供支持。

2.受委托方应当按照委托事项、权限、期限,依法以武昌区水务和湖泊局的名义实施受委托的行政处罚权,并接受委托方的指导和监督。

3.配合委托方做好因执法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相关工作。

4.受委托组织不得将受委托的行政处罚权再行委托给其他机关、组织或者个人行使。

六、法律责任

1.受委托组织应当依法行使受委托的行政处罚权,不得越权处罚,超越委托权限或者范围的行政处罚行为,由受委托组织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委托不能免除武汉市武昌区水务和湖泊局的行政处罚权。

七、其他

1.经双方协商,可以依法终止部分或全部委托事项。委托事项调整的应当重新签订委托书。

2.本委托书经委托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和盖单位公章后生效,并由武汉市武昌区水务和湖泊局正式公布。

3.本委托书一式叁份,武汉市武昌区水务和湖泊局、受委托组织各执一份,报武昌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一份。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单位:武汉市武昌区水务和湖泊局


法定代表人(签字)

受委托单位:武汉市武昌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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