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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2024年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公示 发布机构: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  号: 索 引 号: 737546075/2025-02983
公开日期: 2025年01月22日 公开方式: 有效

2024年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公示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经营主体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国市监信发〔2023〕48号)和省、市市场监管局工作部署,武昌区市场监管局严历打击经营主体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强化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推动形成经营主体“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不想失信”信用监管新格局,促进经营主体信用水平整体提升,深入推进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现将具体情况予以公示:

一、当事人:武景坤;身份证号:412326199111084577;住所: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杨集镇矬楼村二组58号。

本局收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30102知刑初25号。当事人干2023年1月销售53度贵州茅台酒(15年)共计30瓶,经查,上述30瓶惠州茅台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销售金额174000元。

当事人被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快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的规定,行为属于严重破环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行为,应当实施联合惩戒。依据《市场监督管理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收到的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需要实施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的规定,现拟决定将当事人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即日起至三年后解除。期满后,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二、当事人:高炼博;身份证号:420117199303264751;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李集街黄畈村高家大屋湾三组037号。

    当事人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2年12月8日,从武汉杰凯峰商贸有限公司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新型冠病毒(2019-nCoV)抗原检测试剂盒(荧光免疫层分析法),于当日及次日,在本市武昌区徐家棚街福星惠誉悦江中心大厦负一楼停车场,将上述抗原检测试剂盒,销售给被告人王怡民及童鹏、王怡国等人,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721556元,退款金额合计人民币359846元。

当事人于2023年5月29日因犯非法经营罪,被湖北省武汉市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23〕鄂0106刑初277号)。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快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行为,应当实施联合惩戒。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收到的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需要实施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的规定,现决定将当事人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讳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即日起至三年后解除。期满后,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三、当事人:王怡民;身份证号:420117199708110830;住所: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南安街夏利小区资深里16-22-502.

当事人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2年12月8日,从高炼博处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抗原检测试剂盒(荧光免疫层分析法)于当日及次日,将上述抗原检测试剂盒,销售给田涛、殷婉晴、王怡国、唐倩等6人,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233480元,退款金额合计人民币30810元。

当事人于2023年5月29日因犯非法经营罪,被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230106刑初277号)。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快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行为,应当实施联合惩戒。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讳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收到的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需要实施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现决定将当事人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即日起至三年后解除。期满后,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四、当事人:韩杰;身份证号:411522199807065133;住所: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白雀园镇岳寨村韩畈10号。

本局收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30102知刑初35号。当事人于2023年1月至8月销售威尔逊品牌网球拍。经查,上述威尔逊网球拍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销售金额148544.8元。

当事人于2024年1月30日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快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行为,应当实施联合惩戒。依据《市场监督管理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收到的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需要实施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的规定,现拟决定将当事人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即日起至三年后解除。期满后,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五、当事人:江仁君;身份证号:422301197408154316;住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温泉黄畈村三组97号。

本局办理湖北晶立方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一案,湖北晶立方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被本局依法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51000元;2.处货值金额30倍罚款14808300元;3.吊销湖北晶立方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湖北晶立方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晶立方”虫草双参片添加的“0-丙基伐地那非”物质为有毒有害,上述行为构成性质恶劣。

当事人是湖北晶立方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直接负责人,与湖北晶立方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慧为夫妻关系。本局于2023年12月25日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当事人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罚款6000元。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成制度加快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青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外罚的,由市场监餐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前款所称较重行政处罚包括:(三)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团、限制从业”的规定,决定将当事人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即日起至三年后解除。期满后,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六、当事人:黄慧;身份证号:420103197710063247;住所:武汉市硚口区古田南村32号1楼4号。

本局办理湖北晶立方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一案,湖北晶立方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被本局依法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51000元;2.处货值金额30倍罚款14808300元;3.吊销湖北晶立方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湖北晶立方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晶立方”虫草双参片添加的“0-丙基伐地那非”物质为有毒有害,上述行为构成性质恶劣。

经查,当事人为湖北晶立方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本局于2023年12月25日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当事人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品:罚款4000元。按照《国务院关干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快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列入严重讳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前款所称较重行政处罚包括:(三)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团、限制从业:”的规定,决定将当事人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即日起至三年后解除。期满后,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七、当事人:武汉鄂化红太阳肥业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63334485401;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南湖街道雅安街101号附114号泛悦坊都会店2F2003b-158号。

当事人为谋取利益,于2022年4月委托禹州市柳村某化肥厂、周口市商水县天喜丰化肥厂分别生产了氨磷钾含量不足的“鄂阳”牌28-6-6(中氯)肥(生产日期:2022-04-08,标称生产单位:湖北武汉鄂化红太阳肥业有限公司)36吨、“鄂阳”牌30-5-5(中氯)肥(生产日期:2022-04-30,标称生产单位:武汉鄂化红太阳肥业有限公司)35吨,并将其全部销售给舞阳县刘德芳农资店。后经舞阳县公安局委托抽检,上述批次化肥不符合《GB/T15063-2020复合肥料》要求,均被判定为不合格。上述化肥委托生产价格分别为1910元/吨、2080元/吨销售价格分别为2020元/吨、2260元/吨。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化肥数量 71吨,货值金额151820元,扣除委托生产、包装、运输等合理成本后,违法所得5175元。2023年7月21日,你单位实际控制人王松歌因上述事宜,被舞阳县人民法院判决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0元(罚金已向该院缴纳),没收违法所得5175元,上缴国库,并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农资生产、销售活动。

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快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及第二款第(二)项“前款所称较重行政处罚包括:(二)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将当事人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即日起至三年后解除。期满后,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八、当事人:武汉市武昌区鱼多多冰冻食品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106MA4J9UU890;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南湖生鲜市场D区16号。

当事人为谋取利益,于2024年7月22日在位于武昌区南湖生鲜市场的经营场所内,使1台电子计价秤(型号:ACS-30:生产厂家:永康市寰宇衡器有限公司)用于冰冻食品称重结算,该电子计价秤处于通电待使用状态,经执法人员对上述电子计价秤进行称重测试,执法人员分别按下“电压”、“找钱”,“动态”、“计数”等功能键后,每千克的重量显示数值比实际重量分别偏高 25g,50g,100g,150g,系故意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上述电子计价秤是你单位销售冰冻食品时称重、计价和结算使用的,当事人 2024年 3月底购买上述电子计价秤,未保留购买票据。2024年7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当日,按下功能键后,称重的重量显示数值比实际重量偏高,意图使用作弊方式经营,因你单位才拿出来,没有进行销售交易,无违法获利。另查明,因当事人涉嫌破坏其使用计量器具的准确度,于2024年5月7日受到过本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编号:昌市监处罚〔2024〕165号)。

本局于2024年7月24日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昌市监罚告〔2024〕445号),拟对当事人从重处罚,并拟给予当事人1.罚款1500元;2.没收电子计价秤1台(型号:ACS-30,生产厂家:永康市寰宇衡器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八条“实施下列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三)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前款所称较重行政处罚包括:(一)依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从重处罚原则处以罚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将当事人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即日起至三年后解除。期满一年后,当事人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我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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