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武汉佳富霖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康百利饮用纯净水康百利纯净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9月29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到武昌区武泰闸经济适用房小区(综合楼)1号进行监督抽检,在武汉佳富霖商贸有限公司抽样康百利饮用纯净水7桶(抽样单编号GZJ25420000486832914)、康百利纯净水7桶(抽样单编号GZJ25420000486832915)。2025年11月4日本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系统推送的康百利饮用纯净水检验报告[No:SP202511524]: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康百利纯净水检验报告[No:SP202511525]: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2025年11月10日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抽检批次产品。经查,当事人2025年9月28日生产规格为16.8L/桶的康百利饮用纯净水220桶,2025年9月29日生产规格为18.9L/桶的康百利纯净水220桶。上述两种规格的纯净水除被抽检机构以28元/桶(含空桶18元)的价格各购进7桶(共14桶)外,其余426桶均以10元/桶(不含桶)的价格销售给消费者,销售额分别为392元、4260元,总销售额为4652元,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纯净水的货值金额为4652元。
(三)查处情况: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属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三条、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十二条第(五)项、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652元;2.罚款10000元。本局于2026年1月23日依法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市监处罚〔2026〕18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自收到上述纯净水抽检不合格的《检验报告》(№:SP202511524、№:SP202511525)后,积极进行了整改,对生产设备、回收旧桶严格清洗流程,加强员工培训,明确岗位职责,采取了召回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