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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2026-01-22 10:05
  • 来源: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武汉市武昌区洪胜餐饮服务店使用的小腰盘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9月25日,本局委托武汉海关技术中心对当事人自制并使用的小腰盘(消毒日期:2025年9月25日)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实测值为0.031mg/100c㎡,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2025年11月4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对其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核查,要求当事人对店内上述餐具按照清洗流程全部重新清洗,并置入消毒柜中按照要求消毒。

经查,当事人为餐饮服务经营者,上述抽检不合格的小腰盘为当事人自洗餐具。当事人员工未严格执行清洗流程,小腰盘上洗涤剂存在残留,导致抽检不合格。11月4日,当事人收到上述《检验报告》(№:22202500350)后,立即将小腰盘按照清洗流程全部重新清洗,采取的整改措施包括设备校准与维护、规范清洗消毒流程、强化人员培训等,确保不再发生此类问题。

(三)查处情况。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规定,属未按照要求对餐具进行清洗消毒的违法行为。

依据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昌市监处罚〔2026〕3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武汉市武昌区洪胜餐饮服务店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将小腰盘按照清洗流程全部重新清洗,采取的整改措施包括设备校准与维护、规范清洗消毒流程、强化人员培训等,确保不再发生此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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