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武汉菲涅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水杯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9月22日,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海关技术中心对当事人使用的水杯进行了抽样检测。2025年10月21日我局收到武汉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22202500343食品名称:水杯“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2025年10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核查,核实了抽检的水杯系当事人店内使用的饮具。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水杯的《检验报告》(No:22202500343)。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现查明,当事人水杯清洗消毒流程为人工清洗,然后用消毒柜消毒。因洗涤剂浓度较高,清洗时间不够,导致2025年9月22日清洗消毒的涉案饮具水杯抽检不合格。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3日收到上述水杯抽检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后,立即进行整改,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情况说明,承诺会及时调整洗涤剂浓度和清洗时间。
(三)查处情况: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规定,属未按照要求对餐具进行清洗消毒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昌市监处罚〔2026〕16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3日收到上述水杯抽检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后,立即进行整改,清洗店内使用的所有餐具、饮具,并对食堂工作人员重新培训,重新制定餐具、饮具的清洗流程,以后会使用更环保、更低残留的洗涤剂,并要求员工至少对餐具、饮具清洗5次,当事人表示在经营过程中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证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已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