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武汉市武昌区荟悦之库餐饮店使用的小炒肉盘(自行消毒)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9月17日,本局委托武汉海关技术中心对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武汉中央文化区K6K7地块二期第K7-1、K7-S1幢K7-S1单元3层商2号房进行监督检查,对武汉市武昌区荟悦之库餐饮店使用的小炒肉盘(自行消毒)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5年10月21日本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系统推送的小炒肉盘(抽样日期:2025年9月17日,样品数量:830ml,抽样单编号:XBJ25420106482035247,自行高温消毒)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等2个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2025年10月23日本局将小炒肉盘《检验报告》(NO:22202500335)以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XBJ25420106482035247)送达该单位。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上述抽检不合格的小炒肉盘系当事人供餐餐具,供餐后由员工回收手工清洗,清洗步骤为一刮、二洗、三清、四消毒,使用消毒柜热力(红外线)消毒。当事人陈述,2025年9月17日当日用于供餐的小炒肉盘在清洁消毒时工作操作不当,导致餐具消毒不达标,因此上述抽样的餐具检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三)查处情况: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属未按照要求对餐具进行清洗消毒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昌市监处罚〔2026〕10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武汉市武昌区荟悦之库餐饮店收到产品不合格检测报告后,立即开展排查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整改:规范餐具清洗、消毒、保洁、取用等流程,对员工进行了教育和再培训。我局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严格执行各项餐具消毒流程,完善食品风险控制措施,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