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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2026-01-09 11:24
  • 来源: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武汉市武昌区本鲜金帝超市销售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武汉海关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积玉桥街金地国际花园HR-3栋1层14号进行了抽检,抽检品种为生姜(抽样单编号XBJ25420106482035152)。2025年10月13日,该技术中心出具了《检验报告》。经检验,该产品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二)检查基本情况。2025年10月16日,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并对现场进行了检查,现场公示的《营业执照》登记信息为名称:武汉市武昌区本鲜金帝超市(个体工商户)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上被抽样单位名称“湖北本来鲜科技连锁有限公司金地国际分公司”信息不一致,经当事人情况说明表示,湖北本来鲜科技连锁有限公司金地国际分公司为当事人的前经营者,该分公司搬离时遗留了营业执照复印件,被超市陪同抽样员工刘娟青误拿,导致抽样人员将被抽样单位名称武汉市武昌区本鲜金帝超市(个体工商户)记录成了湖北本来鲜科技连锁有限公司金地国际分公司,2025年9月12日抽样产品销售票据上记录的产品为武汉市武昌区本鲜金帝超市销售,现场未发现抽检批次生姜。经查,生姜系当事人2025年9月11日从湖北本来鲜科技连锁有限公司购进,购进抽检批次生姜10kg,截止到2025年9月25日已全部销售完毕,现场无库存。

(三)查处情况。当事人销售抽检不合格的生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鉴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免于处罚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昌市监不罚〔2026〕8号,同时将生姜案件线索移交供货企业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处理,案件移送函文号:昌市监案移[2026]03-401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武汉市武昌区本鲜金帝超市得知检测结果后,立即组织了不合格产品的召回,召回期间无消费者前来退货。在立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及时组织员工进行了法律法规学习,强调了索票索证履行验收职责的重要性,严格落实了食品销售规定和食品进货验收制度,确保了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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