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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2026-01-07 17:45
  • 来源: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武汉市武昌区阳冬苟蔬菜经营部销售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9月9日,我局委托武汉海关技术中心对武汉市武昌区阳冬苟蔬菜经营部销售的生姜进行了监督性抽检,抽样单编号:XBJ25420106482034935,其上标识:产品购进日期为2025年9月9日,抽样数量3.06kg,买样单价14元/kg。2025年10月13日武汉海关技术中心出具了编号为№:222505376的产品《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具体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二)检查基本情况。2025年10月15日,执法人员送达上述产品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位于武昌区积玉桥超捷鲜生新河市场内的武汉市武昌区阳冬苟蔬菜经营部进行了检查,当事人具有《营业执照》,现场未发现生姜,未能提供进货票据、检验报告、供货方资质等材料,提供情况说明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确认检验结果,放弃复检,现场张贴了召回公告,组织了不合格产品的召回事宜。

(三)查处情况。当事人销售抽检不合格的生姜属于采购、销售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可以免于处罚之规定情形,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文号:昌市监不罚〔2025〕210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武汉市武昌区阳冬苟蔬菜经营部得知检测结果后,立即组织了不合格产品的召回,召回期间无消费者前来退货。在立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及时组织员工进行了法律法规学习,确保了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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