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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2026-01-07 17:42
  • 来源: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武汉市武昌区志辉蔬菜经营部(瞿志辉)经营的白豆角(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10月13日,本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系统推送的检验报告(№:222505502),反映当事人9月11日经营白豆角(豇豆)的检验情况。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二)检查基本情况:2025年10月1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222505502)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XBJ25420106482035102),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有抽检批次白豆角(豇豆)在售,也未发现噻虫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论无异议。

经查,上述抽检批次白豆角(豇豆)系当事人于2025年9月10日购进。当事人陈述,上述抽检批次白豆角(豇豆)购进数量为7.5kg,购进单价是8元/kg,购进金额为60元。上述抽检批次白豆角(豇豆)销售给抽检方3.28kg,销售单价为10元/kg,销售金额为32.8元,剩余的4.22kg销售给其他消费者了,销售单价为10元/kg,销售金额为42.2元。综上,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白豆角(豇豆)的数量为7.5kg,销售金额为75元,货值金额为75元,违法所得为75元。

另查明,当事人购进上述白豆角(豇豆)时未留存进货票据,未查验供货商《营业执照》及产品合格证明。当事人于2025年10月16日收到上述白豆角(豇豆)抽检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后,立即在武车市场门口张贴了召回公告,对抽检不合格的白豆角(豇豆)进行召回,截止至2025年11月13日召回数量为0。

(三)查处情况: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白豆角(豇豆)的行为违反了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白豆角(豇豆)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购买白豆角(豇豆),未查验供货者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的行为违反了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属于未查验供货者资质及食品合格证明等文件的违法事实。

根据本局查明的事实,鉴于当事人案件调查期间能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涉案白豆角(豇豆)数量少、金额低,主动召回不合格白豆角(豇豆),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三条“行政处罚裁量应当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十一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二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白豆角(豇豆)的行为,依据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5元;2.罚款:5000元。

对当事人购买白豆角(豇豆)未查验供货者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的行为,依据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5元;2.警告;3.罚款5000元。(昌市监处罚〔2025〕563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于2025年10月16日收到上述白豆角(豇豆)抽检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后,立即在武车市场门口张贴了召回公告,对抽检不合格的白豆角(豇豆)进行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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