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
Ai政务问答

珞珈山街道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4年版)

  • 2024-10-15 09:26
  • 来源: 珞珈山街道

附件1

珞珈山街道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4年版)


执法主体(单位名称):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珞珈山街道办事处                                             

填报时间:2024109

序号

事项名称

行政执法职权类型

执法依据

承办机构

执法范围

备注

1

对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经教育仍拒绝的处罚

行政处罚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执法中心

珞珈山街道


2

对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拒绝、逃避征集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北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执法中心

珞珈山街道


3

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

执法中心

珞珈山街道


4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二条

《湖北省消防条例》第四十九条

平安办

珞珈山街道


5

防汛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四条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五条、第六条

公管办

珞珈山街道


6

渡口渡运安全检查

行政检查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

公管办

珞珈山街道


7

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

行政检查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六条

平安办

珞珈山街道


8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五条

平安办

珞珈山街道


9

对流动人口用人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第六条

社会事务办

珞珈山街道


10

对现居住地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检查

行政检查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八条第二款

社会事务办

珞珈山街道


11

紧急防汛措施的强制实施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执法中心

珞珈山街道


12

地质灾害险情紧急时避灾疏散的强行组织

行政强制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

执法中心

珞珈山街道


13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处置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九条

执法中心

珞珈山街道


14

对单位或者个人向水体排放或者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人畜粪便逾期不整改的代履行

行政强制

《湖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

执法中心

珞珈山街道


15

拆除非法占用土地或者超过批准的面积多占土地的违法建筑

行政强制

《湖北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十条

执法中心

珞珈山街道


16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六十六条

《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修正)第六十条

《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条例》(2021年)第十八条

执法中心

珞珈山街道


17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六十四条

《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修正)第六十条

《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条例》(2021年)第十七条

执法中心

珞珈山街道


18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执法中心

珞珈山街道


19

对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执法中心

珞珈山街道


20

对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执法中心

珞珈山街道


21

对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执法中心

珞珈山街道


22

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执法中心

珞珈山街道


23

对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执法中心

珞珈山街道


24

对装修中擅自变动主体和承重结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执法中心

珞珈山街道


  25

对盗窃、收购、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北省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执法中心

珞珈山街道


26

对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水质检测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执法中心

珞珈山街道


27

对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清洗消毒储水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执法中心

珞珈山街道


28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计量到户要求进行建设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第四十七条 

执法中心

珞珈山街道


29

对擅自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镇供水管网连接使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执法中心

珞珈山街道


30

对擅自占压、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镇供水设施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一条 

执法中心

珞珈山街道


31

对从事损坏供水管道或者危害供水管道安全活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 

执法中心

珞珈山街道


32

对不按规定支付工程款或者不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工程结算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执法中心

珞珈山街道


33

对排水户擅自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及其雨水管网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 

执法中心

珞珈山街道


34

对排水户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妨碍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执法中心

珞珈山街道


35

对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 

执法中心

珞珈山街道


36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事项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未经审批改动市政燃气管道等燃气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2007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一项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五十一条 

执法中心

珞珈山街道


37

对销售燃气燃烧器具不按规定提供安装、维修等售后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四十九条第七项

《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2007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五项 

《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2012年)第五十一条第一项

执法中心

珞珈山街道


38

对燃气经营企业拒绝向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供气,向无证经营者提供经营性气源,擅自降压、停气、停业、歇业或者不遵守暂停供气、恢复供气时限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2012)第五十条第一项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2007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三项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四十六条第七项 

执法中心

珞珈山街道


39

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四十二条 

执法中心

珞珈山街道


40

对施工现场强制查封拆除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执法中心

珞珈山街道


41

对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执法中心

珞珈山街道


42

对损害、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四十二条 

执法中心

珞珈山街道


43

对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第三十二条 

执法中心

珞珈山街道


44

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2022年修订)第六条第三项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执法中心

珞珈山街道


45

对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执法中心

珞珈山街道


46

对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或者搭建构筑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修正)第二十条第四款 

执法中心

珞珈山街道


47

对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和护栏、电线杆、路牌等设施上晾晒、吊挂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 

执法中心

珞珈山街道


48

对户外广告、牌匾、灯箱、画廊、标语、宣传栏等户外设施不及时维修和更换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修正)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2020修订) 第二十七条第四项

执法中心

珞珈山街道


49

对各类公共场所、客运交通工具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未按标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修正)第四十四条 

执法中心

珞珈山街道


50

对未按照批准内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或者举办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执法中心

珞珈山街道


51

对临街商场、门店的经营者超出门、窗外墙摆摊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修正)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执法中心

珞珈山街道


52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执法中心

珞珈山街道


53

对施工单位未在建设工地设置遮挡围栏、车辆冲洗设施、临时厕所和垃圾容器等临时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和完好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执法中心

珞珈山街道


54

对施工单位擅自在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执法中心

珞珈山街道


55

对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未及时平整建设工地,清除建筑废弃物,并拆除施工临时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五款 

执法中心

珞珈山街道


56

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或未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户外广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五款

《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2020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执法中心

珞珈山街道


57

对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执法中心

珞珈山街道


58

对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修正)第四十七条

执法中心

珞珈山街道


59

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执法中心

珞珈山街道


60

对未按照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款 

执法中心

珞珈山街道


61

对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及其他危险废物未按照国家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混入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执法中心

珞珈山街道


62

对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垃圾,未按照规定投放到指定地点,与生活垃圾混倒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修正)第三十条第四款

执法中心

珞珈山街道


63

对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未采取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出现泄漏、遗撒物,污染路面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执法中心

珞珈山街道


64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修正)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执法中心

珞珈山街道


65

对侵占、损坏或者擅自迁移、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修正)第四十七条 

执法中心

珞珈山街道


66

对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修正)第四十七条 

执法中心

珞珈山街道


67

对擅自改变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使用性质或用途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执法中心

珞珈山街道


68

对擅自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执法中心

珞珈山街道


69

对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修正)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执法中心

珞珈山街道


70

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执法中心

珞珈山街道


71

对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执法中心

珞珈山街道


72

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修正)第四十三条 

执法中心

珞珈山街道


73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执法中心

珞珈山街道


74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自身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修正)第四十五条 

执法中心

珞珈山街道


75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条

执法中心

珞珈山街道


76

对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条 

执法中心

珞珈山街道


77

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条 

执法中心

珞珈山街道


78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22修改)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执法中心

珞珈山街道


79

对处置超过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执法中心

珞珈山街道


80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执法中心

珞珈山街道


81

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执法中心

珞珈山街道


82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三条 

执法中心

珞珈山街道


83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四条  

执法中心

珞珈山街道


84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执法中心

珞珈山街道


85

对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清洗车辆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执法中心

珞珈山街道


86

对城市道路设计、施工违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执法中心

珞珈山街道


87

对未及时补缺或修复城市道路附属设施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修正)第十九条第二款

执法中心

珞珈山街道


88

对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执法中心

珞珈山街道


89

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设置广告等辅助物,不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执法中心

珞珈山街道


90

对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规定补办批准手续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执法中心

珞珈山街道


91

对未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作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款

执法中心

珞珈山街道


92

对城市道路施工需要变更但未办理变更手续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四十二条第六项 

执法中心

珞珈山街道


93

对从事车辆清洗、修理和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未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的环境卫生,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修正)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执法中心

珞珈山街道


94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一条 

执法中心

珞珈山街道


95

对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七款 

执法中心

珞珈山街道


96

对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七款 

执法中心

珞珈山街道


97

对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七款

执法中心

珞珈山街道


98

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汉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36号)第十七条

执法中心

珞珈山街道


99

对市政、供电、供水、燃气、通信、防空、交通、消防、绿化、环卫等设施的设置、维修和养护产生的渣土、淤泥、枝叶及其他废弃物未及时清除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修正)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执法中心

珞珈山街道


100

对饲养人不及时清除宠物在道路和公共场所粪便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执法中心

珞珈山街道


101

对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执法中心

珞珈山街道


102

对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不符合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执法中心

珞珈山街道


103

对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执法中心

珞珈山街道


104

对未按要求建设、维修管理城市公厕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修正)第四十四条 

执法中心

珞珈山街道


105

对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的,未按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执法中心

珞珈山街道


106

对于损坏严重或年久失修的公厕未按要求改造或重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执法中心

珞珈山街道


107

对餐饮经营服务者未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收集和处理餐厨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湖北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408号)第二十六条

《武汉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2022修改)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执法中心

珞珈山街道


108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上搅拌物料焚烧废弃物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


执法中心

珞珈山街道


109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执法中心

珞珈山街道


110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的代履行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

执法中心

珞珈山街道


111

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强制拆除

行政强制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执法中心

珞珈山街道


112

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发布者拒不撤除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修正)第二十五条

执法中心

珞珈山街道


113

对市容市貌的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执法中心

珞珈山街道


114

环境照明(亮化)规划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执法中心

珞珈山街道


115

对公厕的卫生及设备、设施的检查

行政检查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执法中心

珞珈山街道


116

对出租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房屋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执法中心

珞珈山街道


117

对将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的住房出租的处罚

行政处罚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执法中心

珞珈山街道


118

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执法中心

珞珈山街道


119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行政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执法中心

珞珈山街道


120

对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行政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执法中心

珞珈山街道


121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处罚

行政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执法中心

珞珈山街道


122

对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处罚

行政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执法中心

珞珈山街道


123

对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执法中心

珞珈山街道


124

对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执法中心

珞珈山街道


125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执法中心

珞珈山街道


126

对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执法中心

珞珈山街道


127

对危险房屋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平安办

珞珈山街道


128

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2021修正)第五十六条第六项

执法中心

珞珈山街道


129

对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执法中心

珞珈山街道


130

对损害城市树木花草及绿化设施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2021修正)第五十六条

执法中心

珞珈山街道


131

对已获批准在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拒不服从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执法中心

珞珈山街道


132

对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未及时报告负责城市绿化管理的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十三条 

执法中心

珞珈山街道


133

对损害城市绿地及其设施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2021修正)

  第五十六条第七项 

执法中心

珞珈山街道


134

对不按规划进行绿化建设,致使绿地面积减少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2021修正)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执法中心

珞珈山街道


135

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四条

《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

执法中心

珞珈山街道


136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执法中心

珞珈山街道


137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执法中心

珞珈山街道


138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执法中心

珞珈山街道


139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要求进行卫生管理、配备相应卫生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执法中心

珞珈山街道


140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执法中心

珞珈山街道


141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执法中心

珞珈山街道


142

对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

执法中心

珞珈山街道


143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或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

执法中心

珞珈山街道


144

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五条

平安办

珞珈山街道


145

应急预案备案检查

行政检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平安办

珞珈山街道


146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情况的检查

行政检查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

平安办

珞珈山街道





—15—


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