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昌环罚〔2025〕5号
当事人名称:武汉慧华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3MAEN78QC74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航空路90号航空路壹号19栋4层商75号-1
我分局于2025年9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9月3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2025年四大专项行动”开展移动源检查,委托第三方监测公司对武汉市轨道交通12号线(武昌段)工程第一、三~七标段土建工程(第五标段)瑞安街东站项目工地进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核查及尾气检测时发现,该工地一台发动机系列号为35345884、机械环保码为3-HAP03267的旋挖钻机检测结果为1.02m-1,另一台产品识别代码为LGC920EZJJC107058、机械环保码为3-HAG01436的旋挖钻机的检测结果为1.37m-1,两台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值均超过0.80m-1的标准限值。2025年9月11日,接到上级交办任务后,我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通过调取武汉慧华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一局设备租赁合同、武汉慧华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刘超的设备租赁合同及劳务合同,发现该两台非道路移动机械系武汉慧华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刘超租赁。武汉慧华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通过设备租赁合同,承接了武汉市轨道交通12号线(武昌段)工程第一、三~七标段土建工程(第五标段)瑞安街东站项目的土方施工项目,使用了该两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于工地施工。
你单位使用的两台非道路移动机械超过国家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5年9月15日胡慧华提供的武汉慧华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武汉慧华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信息;
2. 2025年9月15日胡慧华提供的武汉慧华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慧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武汉慧华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慧华作为此次涉嫌非道路移动机械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事件中该单位接受调查和处罚责任人的情况及身份信息;
3. 2025年9月11日现场检查记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发动机系列号为35345884、机械环保码为3-HAP03267和产品识别代码为LGC920EZJJC107058、机械环保码为3-HAG01436的两台旋挖钻机是在武汉市轨道交通12号线(武昌段)工程第一、三~七标段土建工程(第五标段)瑞安街东站项目工地上使用的情况;
4.2025年9月11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份,证明第三方监测公司对两台非道路移动机械开展监测的情况;
5.2025年9月11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记载该两台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的工地位置;
6. 2025年9月1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武汉慧华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认非道路移动机械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违法事实的情况;
7. 2025年9月11日武昌区生态环境局大气办移交的问题线索1份,证明案件线索由来的情况;
8.湖南省中安南方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2025-09-10106和2025-09-10104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证明9月3日现场检测时,一台发动机系列号为35345884、机械环保码为3-HAP03267的旋挖钻机检测结果为1.02m-1,另一台产品识别代码为LGC920EZJJC107058、机械环保码为3-HAG01436的旋挖钻机的检测结果为1.37m-1,两台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值均超过0.80m-1的标准限值,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情况;
9.湖南省中安南方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复印件1份,证明湖南省中安南方检测有限公司的资质身份;
10.2025年9月15日胡慧华提供的设备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轨道交通12号线(武昌段)土建工程第五标段项目部向武汉慧华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设备和司机的情况;
11. 2025年9月15日胡慧华提供的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发动机系列号为35345884、机械环保码为3-HAP03267的旋挖钻和产品识别代码为LGC920EZJJC107058、机械环保码为3-HAG01436的挖掘机系刘超租赁给武汉慧华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情况;
12.建筑业简易劳动合同2份,证明武汉慧华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招用舒登攀、胡红书在武汉市轨道交通12号线(武昌段)工程第一、三~七标段土建工程(第五标段)项目从事挖掘机操作工作的情况;
13.2025年9月11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检测结果告知书(武昌环检告〔2025〕1号)和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武汉慧华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已知晓两台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检测结果;
14.2025年9月26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武昌环责改〔2025〕4号)1份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于2025年9月26日责令武汉慧华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15.2025年9月26日武汉慧华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整改情况说明1份,证明该公司整改和超标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退场情况;
16.2025年9月26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明武汉慧华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已完成整改情况;
17.关于武汉慧华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违法行为整改复核情况的报告1份,证明武汉慧华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两台非道路移动机械已移出工地,当事人已完成整改任务;
18.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丁科、郭三保的身份和执法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分局于2025年10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武昌环罚告〔2025〕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经我分局人员复核,在我分局责令改正后,你单位立即停止了上述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将该设备退租并移出工地。
当事人武汉慧华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两台非道路移动机械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整的罚款”的规定。我分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扫码支付或到市财政局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在一体化管理非税系统进行缴款,缴款账户名为湖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武昌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
2025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