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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政务问答
名  称: 阳光计生三公开 发布机构: 区人计委
文  号: 索 引 号: 000042021/2011-08924
公开日期: 2011年09月14日 公开方式: 有效

阳光计生三公开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类公开内容

(一)现行生育政策

(二)生育第二个子女及再生育子女的条件

(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条件和标准

(四)晚婚晚育奖励政策

(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的优待政策

(六)企业退休职工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对象和标准

(七)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八)关于党员干部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处理

(九)武昌区人口计生委向社会公开承诺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程序类公开内容

(一)《生育服务证》登记发放程序

(二)《生育证》审批发放程序

(三)病残儿医学鉴定程序

    (四)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五)特别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六)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程序

    (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程序

(八)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

三、人口和计划生育维权类公开内容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工作纪律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检查考评工作纪律

(三)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四)实名举报奖励制度

    (五)计生协会员入会程序

    (六)计生协会员的权利

    (七)计生协会员的义务

    (八)“生育关怀行动”的主要内容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类公开内容

(一)现行生育政策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

(二)生育第二个子女及再生育子女的条件

l、夫妻双方属于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有第二个子女:

1)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要求生育的;

3)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的;

4)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2、夫妻双方属农村居民,除适用以上条件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1)夫妻一方两代以上是独生子女的;

2)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3)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4)夫妻只有独生女的;

5)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前款规定不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

3、再婚夫妻生育:

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条件和标准

1、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是武汉市的城镇和农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

1)扶助对象夫妻女方须年满 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2、特别扶助金的发放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四)晚婚晚育奖励政策

晚婚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 15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婚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接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凭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假期,并发给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

(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的优待政策

1、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50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单位全额负担;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发放,所需费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2、独生子女父母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企业职工的,退休时发给计划生育奖励金。

3、独生子女父母属农村居民或者城镇无业居民,丧失劳动能力,且子女赡养确有困难的,应当给予养老保障,并不得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4、农村独女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享受独生子女的优待外,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中,另发给一次性奖金。

5、对独生子女家庭,在发放扶贫贷款、社会救济款物以及提供项目、技术、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农村在分配集体福利、宅基地,调整责任田、自留山、自留地时,独生子女按两个孩子计算份额。

(六)企业退休职工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对象和标准

l、奖励对象是国有和区属以上集体企业退休职工,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当地实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19951ll号)以来,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退休时按统帐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4)领取的养老金中未包含计划生育奖励项目(指不包含加发5%退休金或补充养老保险计生奖励)。

符合上述条件的,在企业改制中与所在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原国有和区属以上集体企业职工。

不包括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和没有曾被国有和区属以上集体企业正式招用工作经历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退休人员。

2、标准:

对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时按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且领取的养老金中未包含计划生育奖励项目的企业退休人员,由企业一次性奖励3500元。对长期停产或破产等企业无力支付该项奖励的,按隶属关系,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解决;企业主管部门确无力解决的,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

(七)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1、城镇居民违反《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2、农村居民违反《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区上一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前款当事人的实际年收入高于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经区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税务、工商等行政部门核实的,按其年实际收入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以第一款、第二款多生育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多生育的子女数为倍数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八)关于党员干部违反人口与

      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处理

中共湖北省委《关于共产党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党纪处分暂行规定》(鄂文[200961号),规定对共产党员违反人口计生法律法规的26种情形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其中三类严重违反人口计生法律法规的情形,直接给予开除党籍处分:1、不符合生育条件,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生育子女的;2、违反规定多生育子女、重婚生育子女或者有配偶与他人生育子女的;3、违反规定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九)武昌区人口计生委阳光计生、诚信计生、依法行政承诺书

    为深入开展“阳光计生、诚信计生、依法行政示范街道创建”工作,武昌区人口和计生委向社会公开承诺如下:

    一、宣传教育

    l、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做好法律法规宣传。免费发放关于生育政策、奖励扶助政策、利民优惠政策、人口形势、科普知识等内容宣传品。

    2、免费为已婚育龄妇女提供生产、生活、生育知识服务。

    二、政策落实

    1、及时组织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审批,确保特扶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人。

2、足额落实低保户、半边户、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社区工作者独生子女保健费。

 三、优质服务

  1、取消优生优育学校收费项目,对偏远街道实行送培训上门。

2、办理《生育服务证》实行首问负责制,户籍地、单位所在地、居住地均可办理,不得推诿。继续执行大学生集体户办理《生育服务证》本人申明制。

3、印制企业退休职工计生一次性奖励政策解答,在计生系统及群众中广泛宣传,提高干部群众政策知晓率。

4、实行“七免费”服务。即:免费婚检服务;免费生殖健康检查;免费孕前风险评估服务;免费上环服务;免费避孕药具发放;免费婴幼儿早期教育培训1次;免费办理《生育服务证》、《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1、免费为育龄群众提供避孕药具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咨询,免费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城镇无业居民、流动人口提供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免费为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

2、按规定的时限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生育二孩及再生育一个子女《生育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落实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4、依法行政,及时做好群众来信来访。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程序类公开内容

(一)《生育服务证》登记发放程序

个人申请——填写《登记表》——提供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居民身份证;双方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收养状况证明;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居委会登记——街级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审核、发证。

(二)《生育证》审批发放程序

个人申请——提供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户口簿和双方居民身份证;结婚登记照3张;双方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收养状况证明;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填写《生育第二子女申请审批表》或《再生育一个子女审批表》一一居委会审查——街级计生办审核——区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备案。

(三)病残儿医学鉴定程序

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提供户口簿、有关病史资料及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单位或居委会初步审核——女方户籍所在地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再次进行必要的社会调查核实并签署意见——区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一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将鉴定结果以书面形式于30个工作日内逐级通知区、街道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及申请鉴定者。

(四)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本人提出申请——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示——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报省、国家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五)特别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本人提出申请——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区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一一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报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街一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等级为三级以上。

(六)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程序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程序

个人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供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街道办事处登记——符合条件发证。

(八)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

区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可以委托街道征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缴纳社会抚养费。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如当事人拒不缴纳,经多次工作仍无效的,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人口和计划生育维权类公开内容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工作纪律

1)不非法关押群众。(2)不打骂侮辱群众。(3)不损坏群众财产。(4)不违规收费罚款。(5)不强迫群众受术。(6)不违背服务承诺。(7)不刁难群众办事。(8)不借机以权谋私。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检查考评工作纪律

l)不制定脱离实际的考评指标。(2)不在执行中擅自改变检查考评程序、内容和标准。(3)不在执行检查考评公务期间饮酒。(4)不接受被检查考评单位的宴请和钱物。(5)不在被检查考评单位报销应当由检查考评工作组织者和个人支付的费用。(6)不弄虚作假、欺上瞒下。(7)不作出失真或显失公平的检查考评结论。

(三)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的

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l、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

2、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3、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享受休假等;

4、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四)实名举报奖励制度

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关心、参与人口计生工作的积极性,对下列情况进行实名举报,查实者予以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1、举报以下行为并查实奖励50-500元。人口计生部门尚未掌握的政策外怀孕或政策外生育的;虚报、瞒报、仿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或出生人口及其性别比的;政策内怀孕(14周以上)私自人工终止妊娠的;遗弃新生婴儿的;乱罚款、乱收费、违反免费规定的;

2、举报以下行为并查实奖励1000-2000元。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多生育子女或者重婚生育、有配偶与他人生育的;药店、性保健品店非法出售人流药物的,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申报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特别扶助对象、中考优录、高考加分资格中徇私舞弊或弄虚作假的;非法关押、殴打、侮辱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及其家属、毁坏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的家庭财产、不经法定程序扣押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财物,以及其它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办理生育证或出具假婚育证明或计生服务站、医疗机构出具假节育手术证明材料的;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3、举报以下行为并查实奖励3000-5000元。医疗机构、个体诊所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非法终止妊娠,非法为他人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或做计划生育假手术的;其他严重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国家人口计生委“两个纪律”(群众工作纪律和检查考评工作纪律)的规定,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

(五)计生协会员入会程序

个人须向居住地基层计划生育协会提出入会申请,经理事会半数以上同意,成为计划生育协会个人会员。

地方组织、企业单位,须向当地计划生育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通过,成为当地计划生育协会的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团体会员,由批准入会的计划生育协会颁发会员证。

(六)计生协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听取和审议协会工作报告,了解协会工作情况的权利;

3、享受有关协会会员优惠政策,以及受表彰奖励的权利;

4、对本级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对上级协会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团体会员享有参加协会有关活动,审议协会工作,受表彰与奖励,取得项目支持的权利。

(七)计生协会员的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

2、致力实现协会的宗旨、目标和任务;

3、参加协会活动;

4、反映群众诉求;

5、履行协会规定的其它义务。

6、会员有退会的自由。退会的个人、组织或单位,应书面通知批准入会的计划生育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对因病、外出等原因长期不能履行会员义务的个人会员,经所在协会理事会批准,可以劝其退会。对拒绝履行会员义务的团体会员,经所在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取消其团体会员资格。

退会、被取消会员资格、被劝退会的个人,退会、被取消团体会员资格的组织、单位,两年后如具备入会条件,可以重新申请入会。

7、湖北省计划生育协会对为协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省内外人士、海外侨胞、国际友人,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授予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证章。

(八)“生育关怀行动”的主要内容

1、关怀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尤其是独生子女及其父母伤残夭折的家庭、独生子女参军家庭,对这些家庭的主要成员遇到意外情况或难以克服的困难时,要积极开展救助活动,帮助他们排忧解难,在经济、精神、生育等方面给予援助。

2、关怀育龄群众生殖健康。尤其要关怀那些响应号召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的育龄群众,要从医疗、精神、物质等各方面给予必要的援助。要为育龄群众提供他们所需要的生殖保健知识和咨询服务,对与生育相关的生殖健康问题要及时帮助解决。

3、关怀独生子女。尤其要关心独生子女家庭教育,注重培养他们的责任意识、道德意识、勤俭意识和正确的荣辱观,促进其全面发展。要帮助家长根据独生子女特点,探索并掌握适宜的教育方法,共同做好独生子女教育工作。

4、关怀女孩健康成长。尤其要维护女孩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要继续广泛开展“关爱女孩行动”,促进解决重男轻女、怠慢女孩等社会问题。在一些农村地区,要动员基层组织和志愿者,共同为女孩创造良好的生存环境。

5、关怀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者。尤其要帮助因公受伤、遭受意外的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和计划生育协会会员,要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为其排忧解难,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