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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个罪名重点解读(一)

  • 2022-08-18 16:33
  • 来源: 湖北省纪委监委网站

101个罪名解读(1)丨贪污罪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典型案例】

2012年至2016年期间,某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的田某军,利用国家扶贫政策,在该村申报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过程中,明知夏某等13户村民不符合申报危房改造条件,由其本人或安排他人先后制作了虚假的村民申请、贫困证明、危房改造照片、村民评议等申报材料,共计骗取危房改造资金16.26万元。田某军取得该危房改造款后用于个人及家庭开支等。

2020年10月19日,当地纪委监委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将其涉嫌贪污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2021年2月7日,某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田某军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101个名解读(2)丨受贿罪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典型案例】

2009年8月,A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下称A市供销社)党委书记、主任沈某根个人出借人民币(币种下同)50万元给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强,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还款期限等事项,杨某强出具了收款凭证。2010年年初,杨某强为感谢沈某根通过A市供销社对其公司提供借款、担保等业务上的关照,以支付个人借款“利息”的名义给沈某根50万元,沈某根仍保留其所借本金50万元的收款凭证。2016年1月,沈某根又出借90万元给杨某强,杨某强出具借条。2011年至2018年,杨某强分别以支付“利息”的名义送给沈某根232万元,其中2011年、2012年每年送50万元,2013年、2014年每年送30万元,2017年、2018年每年送36万元。

经查,沈某根在担任A市供销社党委书记、主任期间,通过“借贷收息”的方式共计收受杨某强“利息”款282万元,扣除杨某强同期从他人处借款的最高年利率18%,实际受贿数额为174万余元。2019年2月,A市纪委监委给予沈某根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受贿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2019年6月,沈某根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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