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某在武汉市东湖村社区经营一家化妆品店。2023年5月,赵某应聘到化妆品店内做销售员,口头商定每月工资为3200元,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赵某刚开始上班时,因为工作业绩较好,李某奖励其一瓶名贵香水。一个月后,李某以赵某上班迟到、工作不积极为由将赵某解雇。后来,李某的化妆品店因为经营不当被迫关门。但对于赵某这一个月的工资,李某以店铺倒闭、资金周转困难,且奖励香水代替工资为由拒绝支付。
双方多次沟通协商均未达成一致,李某向珞珈山街道东湖村社区寻求帮助。
【调查与处理】
一开始,李某以未与赵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参加调解。社区律师向李某耐心解释法律规定,李某认识到虽然没有与赵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逃避并不能解决问题,积极应对才是理性负责的态度,最终同意参加调解。
据赵某称,李某拖欠自己一个月的工资迟迟不给。而李某称,其店铺因为经营问题倒闭,无法周转资金,并且自己之前奖励过赵某一瓶名贵香水,香水的价值可以代替工资。
社区律师听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后,耐心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按照法律规定,李某应当与赵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的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李某拖欠赵某一个月工资共计3200元情况属实,李某对此也表示认可。赵某在李某的化妆品店内工作一个月,李某应该支付赵某劳动报酬。李某的化妆品店虽然因经营不善倒闭,但并不表示可以拒付赵某工资。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替代,不得规定劳动者在指定地点、场合消费,也不得规定劳动者的消费方式。”本案中,香水是实物,并非货币,可以作为张某对孙某工作业绩表示满意的物质奖励,但不能替代工资,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孙某和张某均对调解员有理有据地解释表示认可。
本案中,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是双方对劳动关系的建立以及拖欠工资的基本事实均表示认可。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是实物奖励能否代替工资,我国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均有明文规定,劳动者的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用人单位在经营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能以任何理由改变支付形式。
【典型意义】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我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本纠纷中,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都认可成立劳动关系,符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适用条件。社区律师向双方讲解有关法律规定,用工方不能以实物代替工资,也不能以店铺倒闭为由拒发工资,劳动者也应采取正确方式沟通,避免产生新的纠纷,最终妥善处理了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