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4年赵某购买某小区商业用房A房屋。B房屋位于A房屋楼上。B房屋属于乙公司所有,2018年乙公司将B房屋出租给甲公司,用途为经营足道按摩。丙公司为涉案小区物业管理公司。2020年11月赵某发现A房屋大面积漏水,其找到甲公司、丙公司,甲公司配合丙公司对漏水部位进行了维修,对甲公司店铺泡澡桶下方部位地面拆开后加装了防水,后A房屋不再漏水。事发后,赵某还到某公证处对于A、B房屋的房间现状、房间内物品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由于双方对于漏水责任主体及赔偿数额未协商一致,故赵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赔偿房屋漏水损失及公证费。
【调查与处理】
生效判决认为,甲公司租用B房屋作为经营足道按摩使用,其地面的防水要求应高于普通商铺的一般标准,其在使用房屋的过程中,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使用不当侵害了赵某的合法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赵某因漏水产生的受损财产经过了司法评估,赵某要求甲公司赔偿,有事实依据,法院予以支持。乙公司作为B房屋的出租方,现没有证据显示其出租的房屋在正常使用的过程中有质量问题,赵某要求其赔偿,缺乏依据。丙公司作为物业管理公司,现没有证据显示其对A房屋漏水有过错。关于赵某要求的公证费,并非漏水造成的必然损失,其要求赔偿,因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判决:甲公司赔偿赵某财产损失。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处理相邻关系的法律依据】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二百九十条【用水、排水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典型意义】
本案系楼房漏水引发的相邻关系案件,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发生漏水时,漏水原因难排查,即使确定漏水点、造成漏水的责任主体,业主、物业公司往往相互推诿,如果存在房屋租赁情形,承租方与租赁方之间权责不明确,又增加了受害方的维权难度。本案为判断漏水责任承担主体提供了明确的思路和标准。在确定漏水所在房屋的情况下,房屋的出租方应该对于房屋在正常使用过程中的质量问题负责;承租方在使用房屋的过程中,应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否则将对因使用不当造成的法律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实践中,承租方应当在使用房屋过程中充分考虑相邻权利人的利益,尽量避免其给相邻权利人造成妨碍和损害,营造和谐、友善的邻里关系,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