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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政务问答

子女转学诈骗案件

  • 2023-02-27 17:14
  • 来源: 区司法局

  【案情简介】

  A某于2021年8月间,谎称其继父C某有关系可以让同事B某的孩子就读本市某大学附属小学,伪造虚假微信聊天记录骗取B某的信任,以需要打点关系、吃饭为由,分多次骗B某向其转账共计人民币80580元。A某后将其中大部分钱款用于购买手机等个人消费及网络赌博。

A某于2022年5月至8月间,谎称其有关系可以帮同事D某的孩子转学,骗取D某的信任,以教育局需要转校费为由骗得D某向其转账人民币5000元及共计1900元的香烟两条。A某后将上述钱款用于购买手机等个人消费。A某经办案民警传唤,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诈骗事实,到案前已赔偿B某4500元。

  【调查与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A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B某、D某的财物共计8748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A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A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A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最终判决A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责令A某向B某退赔人民币76080元、向D某退赔人民币6900元。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诈骗罪数额巨大的起点是五万元,本案A某诈骗数额达到数额巨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A某有累犯的从重情节,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部分退赔的从轻情节,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典型意义】

  犯罪分子趁着入学、升学季这股热潮,利用父母想给子女获得更好教育的心理,编造自己“有门路”可以找人帮忙解决孩子入学问题,骗取受害人财物。每年学校报名的时候,都会有家长上当受骗。本案例警示犯罪分子,不要妄图以通过关系帮子女入学、转学,骗取家长的钱财,此行为涉嫌诈骗罪,要接受刑事处罚;同时也警示各位家长,给孩子办理上学或者转学,一定要提前咨询学校或者关注官方发布,详细了解招生政策,切莫盲目听信某些所谓的“关系户”等承诺,以免耽误孩子入学且钱财被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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