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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武汉长江轮船公司汉口船厂) 发布机构: 武昌区环境保护局
文  号: 武昌环法[2017]6号 索 引 号: 007482532-03-2017-1953662
公开日期: 2017年09月20日 公开方式: 有效

  武汉长江轮船公司汉口船厂:

  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420102000331971

  组织机构代码:08196712-4

  负责人姓名:徐良秋

  地址:武汉市江岸区黎黄陂路3号

  你厂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委托武昌区环境监察大队立案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厂在武昌下新河专用码头(武昌区江滩水运闸口处)船舶修造过程中,露天作业,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和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造成喷砂粉尘、挥发性有机物和噪声污染,并引起居民的投诉。

  以上事实,有武昌区环境监察大队《环境监察现场检查记录》(2017年6月17日、2017年6月19日)、现场勘察笔录(2017年6月17日),调查询问笔录(2017年6月19日)、现场照片及录像等证据为证。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6月22日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厂于2017年6月23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17年7月5召开听证会,武昌区环境监察大队对案件调查进行了举证。经我局研究,你厂提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武昌环法【2017】3号)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未告知享有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权利等理由不能成立。我局对你厂提出处罚过重并要求予以警告性处罚的相关请求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2017年6月22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武昌环法【2017】3号)及《送达回执》;2017年6月23日《听证申请书》;2017年6月28日《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武昌环罚听字【2017】第1号);2017年7月5日《武昌区环境保护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及听证会全程录音录像;2017年7月7日《武昌区环境保护局听证报告》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罚款二十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武昌区财政局专户。你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厂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环境保护局或武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武汉市武昌区环境保护局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荆南街14号1号楼0705室

  联系人:叶浩

  联系电话:027-88936838(传真)

  武汉市武昌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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